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大连、宁波、青岛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第一、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标已提前通知各地(财农[2010]414号)。请抓紧编制和审查第一、第二批重点县2011年度标准文本,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现就标准文本编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照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建设三年方案,认真检查2009、2010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在 2011年度标准文本中说明2009、2010年未完成的任务量及原因。同时,未完成的任务要全部纳入2011年度建设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绝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
二、2011年,中央财政对第一、第二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集中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省(区、市)级财政安排的重点县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中央补助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提出的资金筹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额落实投入,确保资金整合到位。2009、2010年未落实的财政投入和整合资金,要在2011年全部补齐并在标准文本中详细说明。
四、重点县要认真抓好建设内容、地点的遴选工作,年度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须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审批,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技术审查工作,组织专家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高合规性审查合格率。
五、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抓好中期检查和年度竣工验收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县要着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重点县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一、二批重点县2010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拨付的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区、市)财政部门调整用于新增重点县建设。
为准确掌握各地重点县建设进展情况,请各省(区、市)认真填写附表,一并上报。
附表:
1、 省(区、市)第一批重点县建设投资统计表
2、 省(区、市)第一批重点县灌排工程建设任务统计表
3、 省(区、市)第一批重点县水源工程建设任务统计表
4、 省(区、市)第一批重点县效益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