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积极推行“谁建、谁管、谁所有”。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特色现代农业实施区域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编制、审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指导、督察项目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年度资金计划落实、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区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规划布局与资金整合,负责资金筹集、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审查、组织实施。
(二)项目业主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必须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建设的需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近期和中长期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年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经审批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规划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分四种工程类型:
一是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水源工程、蓄水池、引水工程以及山坪塘新建和整治);
二是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高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已实施的粮食、柑橘、蔬菜、经济果林的喷灌、微灌、管灌,以及少量的渠道防渗);
三是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必须是在大型灌区范围内并建设完成了主、干渠建设的区域(渠道建设、部分自动量测、PIC卡管理设施等);
四是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小型水源及蓄水池、小型引水工程、山坪塘整治及新建、小型提灌工程、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各类工程均应分片区,以乡镇、村为单位,按工程建设性质、类别分类提出中长期规划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规划应体现粮食产量、品质和集中连片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如烟叶、蔬菜、柑橘等产业化生产)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投资概(估)算。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概(估)算编制参照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70%(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区县配套和项目业主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4.企业(专业户)组织。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规模控制。重点县项目按三年建设方案控制;专项区县项目编制最小单元为村,年度项目可以是一个村或多个村构成,但每个单元(村)应相对独立,应能单独进入项目库(在填报年度总财政标准文本的同时,应按单元工程填写子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申报必备材料包括:
(一)区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县编制建设方案,专项工程编制实施方案),附业主资料、有关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关于该项目的“一事一议”会议纪录,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的承诺书、区县财政部门配套(补助)资金承诺文件及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书等。
(四)项目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用水户协会管理等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等材料。
(五)若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土地,须有由项目法人及受益者自行调整解决的协议。
(六)上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突出产业的原则。要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要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工程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3.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整村(乡、镇)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集中连片、整村(乡、镇),做到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审查
第十六条 县级审查。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和原则,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联合上报至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第十七条 市级审查。
1.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对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其他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市级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1)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项目优先。
(2)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及有经济实力的法人实体的项目优先。
(3)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2.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市级项目库,排列项目次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或市级投资计划情况,在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3.审查不合格要求修改的项目,项目区县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再次组织评审。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中央、市级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区县,项目区县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区县项目本阶段不再编制实施方案),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坚持“谁积极、支持谁”和“国家补助为辅,地方自筹为主”的原则,实行“民办公助”。
(一)重点支持区县政府和受益群众筹资投劳积极性高、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措施落实的项目。
(二)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项目计划首先安排从“竞标”中优选出的项目。
(三)对上年度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快、质量好、群众满意的区县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在中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明确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竞标”的原则,在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待财政部、水利部审查通过后,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市级批复后,由项目区县对每个子项目(项目村、农民合作组织或法人实体)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批复的各子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
第二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推行“先建后补”的办法。项目计划下达后,按照批准的设计,项目业主与区县水利、财政部门签订资金定额补助协议和建设管理协议,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区县水利、财政部门在县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原件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主体工程鼓励专业化施工队伍施工。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由市水利局统一委托符合资质规定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工程的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咨询,项目区县不再进行项目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中,区县水利部门应当确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在区县水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印制的公示范本,在建设所在地进行开工公示和完工公示,公示资料留置备查。
(一)项目开工公示。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建后管理制度等。公示10天后,若无重大举报,经区县水利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建设。
(二)项目完工公示。项目完工后,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成规模及内容、完成投资及筹资投劳情况、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实际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工程质量和建后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完善竣工资料、完成完工公示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向区县水利、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应由区县水利、财政部门在完工公示结束后组织竣工验收,完善工程验收有关手续。
(二)在区县验收的基础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抽验。
(三)当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上年度项目县级验收的,取消或扣减下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在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实填报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管理系统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可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本指标以每年下达的立项指南为准),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确需调整,必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中央和市级补助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县级报账制,以区县水利部门为单位设立务专账,做到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定额补助协议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小型水利设施项目县级配套资金中应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县财政、水利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查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区县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要求报送月报或旬报表。
第四十条 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不执行公示制度,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区县,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等额扣减下年度国家、市级补助投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相关违规情况。
第九章 建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验收前,应在每处工程贴上由市级统一组织制作的标识牌,并建卡归档。
第四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完毕后,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户工程的产权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和管护责任归其所有,并由区县级有关部门发给市级统一制作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第四十四条 小农水重点县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渝财农〔2010〕22号)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入运行一年内,区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运行效果进行后期评估。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对全市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进行后期评估。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和经营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县****年度****项目开工公示牌
2、****县****年度****项目完工公示牌
3、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违规违纪使用资金情况公示卡
4、****县****年度****项目实施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