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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1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3/8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农业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农业和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频繁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仍然是全省人民的心腹大患,区域性水资源短缺仍然是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瓶颈,水生态环境仍然是生态系统的薄弱环节。为了全面增强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走在前列、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总体目标,围绕全面提升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切实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深入实施“强塘固房”工程作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主要抓手,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强化水资源管理及综合利用、水生态保护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加强科学治水、依法治水,深化水利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力量投入水利,大力构建节水型社会,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2、主要目标。到2015年,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利改革发展和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主要目标是:

——“强塘固房”工程深入推进,八大流域和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基本完成,全省城市防洪达到国家规定的设防标准,力争达到其上限标准,着力提高中心镇防洪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达到20年一遇标准;主要平原和低洼易涝地区排涝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以上;规划内病险水库、水闸、山塘除险加固和海塘配套加固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年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和易灾地区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危旧房改造加固、避让搬迁基本完成;防汛防台抗旱体系更加完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明显提高。

——“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扎实推进,年供水能力新增15亿立方米,城市、农村供水保证率分别提高到95%、90%以上;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78立方米以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水利设施同步配套完善,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

——水生态环境明显优化,城乡河道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河湖健康功能得到有效维护,主要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显著改善,主要河口得到有效治理;重要湿地区域生态得到明显修复;内河水运、水产、水电功能统筹开发,河道功能综合利用;完成滩涂围垦60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3000平方公里;沿海平原承压地下水全面禁限采;水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优秀水文化得到大力弘扬。

——水利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水利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水利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0年,现代化的防汛防台抗旱减灾体系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现代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成。

3、基本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放在水利工作的首位,严格遵循水的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坚持把服务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作为水利发展的基本导向,更加注重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生态水利的相互协调,更加注重城市与乡村、流域与区域、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水利的相互协调,更加注重工程配套、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相互协调。

——依法治水,建管并重。坚持把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和加强水行政执法作为水利发展的保障,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强化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管理制度、信息化和队伍能力建设,推进水利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坚持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推进水利发展的强大动力,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矛盾和问题,着力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水利发展体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把水利作为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和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投入的水利投融资机制,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

二、深入实施“强塘固房”工程,全面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

4、加快推进河流治理。加强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主要堤防加固建设,提升流域的防洪排涝能力,“十二五”时期完成干堤加固建设450公里以上。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对洪涝易发、人口集中、经济集聚、农田连片的河段进行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十二五”时期完成中小河流治理1000公里以上。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小流域治理和山洪沟治理,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

5、深入实施病险水库水闸山塘除险加固。继续巩固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库安全动态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十二五”时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15座以上。加快大中型、重点小型水闸除险加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危险山塘整治。

6、大力推进海塘配套加固。加固已建标准海塘,提高低标准海塘的防御标准,完善沿塘配套建筑物,推动钱塘江北岸海塘防御超标准风暴潮工程建设,巩固、完善和提高海塘防御风暴潮的能力。“十二五”时期完成海塘配套加固436公里。

7、建设完善区域防洪排涝工程。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扩大工程的保护范围,提高城市和产业集聚区防洪排涝能力。推进杭嘉湖、宁绍、温黄、温瑞平原以及金衢、丽水等低洼地区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和平阳顺溪水库等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

8、切实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清查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加快对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危旧房改造加固或人员避让搬迁,“十二五”时期全省需要避让搬迁和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得到避让或治理,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避险预案和群测群防责任。

9、不断完善预案和监测预警体系。修编完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重要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和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形成有效的预案体系。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监测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行政区界和地下水的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覆盖全省的防汛防台抗旱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水利、气象、水文、海洋、海事、国土、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协作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10、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防台抗旱各项责任制,强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防汛防台抗旱管理机制,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巩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落实重要堤防、病险水库、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巡查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推进省市县三级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扩大防汛视频会商系统覆盖范围,并向防汛重点乡镇延伸,建立重要防洪工程远程图像监视系统。加快建设防灾避灾场所,加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管理制度。尽快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督察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全面提高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

11、加快农业“两区”水利设施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落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善灌排配套渠系,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确保现代农业园区防洪排涝灌溉标准达到相应农业生产要求。加快完成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任务。继续抓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着力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12、加快“百万亩低洼易涝圩区整治工程”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骨干工程建设,先行实施杭嘉湖圩区整治工程,配套推进圩堤加高加固、水闸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十二五”时期力争完成低洼圩区综合整治200万亩、泵站改造和扩建10万千瓦。

13、加快“百万亩喷微灌工程”为重点的节水灌溉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优先在设施农业区、饮用水源地、低丘缓坡和经济园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注重节水灌溉试验与技术开发,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质量管理,着力提高农业灌溉水平。

14、加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小山塘、小堰坝、小水池、小泵站和小沟渠,加快末级渠系改造和田间工程配套,完善灌排体系。 “十二五”时期力争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30个以上。

四、加快实施“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全面提升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

15、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布局,合理开发、调配水资源。深入实施“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十二五”时期建成合溪水库、钦寸水库、萧山引水枢纽、舟山大陆引水二期等水源和引调水工程,开工建设朱溪水库、好溪水利枢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等工程。构建浙北、浙中地区水库群联合供水、台州“北水南调”等区域水源联网联调的工程格局,加强跨地区、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原则,建设一批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水源工程和中水回用、海水淡化、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推动一批山区中小型水库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和饮用水源水质。开展新安江引水等前期研究工作。加强人工增雨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16、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巩固“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推进农村供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供水。 “十二五”时期改善395万农村人口饮水条件。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构建工程运行和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17、科学推进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修编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加强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工作,加大促淤围垦力度,加快滩涂围垦项目建设。注重滩涂围垦与沿海防台御潮、岸线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推进围区人工湿地、防风林带营建,确保围区水面率达到12%以上。

18、统筹发展水电水运水产。实施“千站改造惠农保安”工程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推进农村水电更新改造。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功能和农民利益保障,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强化水电安全监管。统筹河道与航道建设,积极推进“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加快形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统筹江河湖库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

五、积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

19、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八大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全省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及相应管理办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项目,凡没有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落实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科学制定和切实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20、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落实节约用水办法,理顺节水管理体制,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取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大对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开展节水型载体和示范工程建设。各级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全社会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1、建立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认真制定和严格实施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举措。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22、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抓紧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办法,建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三条红线”的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23、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落实重要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骨干工程的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百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24、加强水土保持。推进易灾地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防治,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大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坡耕地退耕还林力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管理,健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坚决遏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制度。

25、推进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扩大八大流流域源头和两岸山地生态公益林面积,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发展名贵树种,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森林防火体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推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26、深化城乡河道水环境整治。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结合城镇环境建设和连线成片的村庄整治,加大城乡河网水系的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营造水景观,共建生态城市、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的保洁,建立健全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十二五”时期完成农村河道综合整治10000公里、河道保洁15000公里。

六、着力增加水利投入,建立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7、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和力量投入水利建设,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积极筹措财政水利资金,加大对水利的专项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额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其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不低于20%;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规定,足额征收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附后)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水利项目的省补助政策。加强对水利投入的绩效评价,确保增加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

28、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探索水利企业集合发债及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房保险,全面推进洪水保险、水利工程保险。

29、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落实国家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七、继续深化水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水利发展活力

30、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水务一体化。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31、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工业和服务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累进加价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发推广、设施建设、管理和奖励。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向城市和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的原水价格按成本加适当利润核定,并与公共供水的销售价格同步调整。进一步推广免收定额内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制定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鼓励政策。

32、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水利建设行业监管,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代建制。区分水利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建立健全工程分类管理的长效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人员分流和社会保障问题,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广物业化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制度。

33、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内流域(区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乡镇设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与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落实流域(区域)水利站或综合设置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理、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依托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协助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好涉水的相关服务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34、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防台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水利财政投入、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督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5、加强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深化水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力度,建立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查处整改。健全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加强水域保护,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必须科学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编制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36、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建立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水利科研(设计)院所提升层次、扩大规模,支持水利科技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水利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十二五”时期力争在防灾减灾、江河治理、水资源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强化水文在防汛减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加大水利先进技术和适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建设一批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逐步增加各级水利科学研究和推广资金。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防汛抗灾、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等方面的应用。

37、加强水利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引进和用好水利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快构建水利创新团队,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支持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和浙江同济职业技术学院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支持中国水利博物馆办成研究和保护水文化、弘扬优秀水文化的重要载体。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不断提升水利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强对基层水利职工在职培训、继续教育。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奉献社会。

38、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省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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