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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1年04月19日 来源: 黑龙江日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4/27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全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兴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在抗御水旱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粮食稳步增产、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用水需求、改善生态环境和航行条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举全省之力大兴现代水利,水利投资实现历史性突破,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前所未有,水利事业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有力地支撑和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但是必须看到,由于长期以来水利投入严重不足,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滞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流域性防洪控制工程少,江河堤防标准低,各类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多,农田抗旱排涝能力差,旱涝灾害频繁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心腹大患;水资源调控能力不足,利用结构不合理,用水浪费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现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严重,旱涝保收田少,农田抗灾能力弱仍然是影响粮食稳产高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大硬伤;水土流失、水污染、湿地萎缩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恶化仍然是实现人水和谐的最大障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水利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从根本上扭转农业“靠天吃饭”局面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夯实水利基础迫在眉睫。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切实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确定的“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任务,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和谐治水,突出加强对水利发展具有牵动作用、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保障作用的水利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切实加强水利管理,走出一条具有我省特色的水利现代化道路。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服务大局。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切实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三要坚持科学发展,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注重依法治水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水利管理水平。六要坚持突出重点,系统建设。加快水利控制性工程建设,在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上取得突破。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发挥骨干工程作用,确保达产达效。

(三)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全省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推进粮食安全水利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巩固提高水利化工程,加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旱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田灌排和农业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加快建设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田。“十二五”期间,新增旱涝保收田面积5000万亩,是“十一五”末期的3.3倍。其中,新增水田面积1000万亩。到2020年,基本建成基础牢固、旱涝兼筹、节水增效的适应干旱常态化趋势的粮食安全水利保障体系。

——推进水资源配置与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实施重点水源工程、引调水工程、城乡供水工程和后备水源工程,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十二五”期间,水库兴利库容由“十一五”期末的84亿立方米提高到120亿立方米,地表水调控能力由12%提高到18%。基本满足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松嫩和三江两大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等产业建设用水需求。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供水问题,重点解决农村80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全省水资源分布特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

——推进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通过实施大江大河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农田除涝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乡防洪、除涝、抗旱保障能力。“十二五”期间,松花江、嫩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达到20年至100年一遇,重要城市堤防防洪标准基本达到50年至100年一遇,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防洪标准达到20年至50年一遇。山洪灾害防治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基本建立。中俄国境界河塌岸严重河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类病险水库、水闸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田除涝标准达到3年至5年一遇。传统旱区工程性缺水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北方气候特点的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体系。

——推进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十二五”期间,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建设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加强工业和城市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农田灌溉渠道硬化工程建设,完成防渗衬砌渠道6000公里,达到1万公里,占全省渠道总里程的15%。农田地表水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135立方米降低到95立方米。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以及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有效提高水生态建设和保护水平。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00万亩,是“十一五”末期的1.4倍,有效控制黑土区水土流失严重局面。江河源头及沿岸湿地资源得到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用水得到保障。滨水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品位得到显著提升。到2020年,基本建成区域、流域各具特色的人水和谐的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体系。

——推进水管理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通过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涉水事务社会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深化水利改革,在水利投融资、水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水利良性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管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谋划一批、开工建设一批、储备一批水利重点建设项目。明晰水利工程产权,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文、气象站网点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强化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和应急机动检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强防灾减灾指挥决策和水资源管理支撑能力。加快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质监测与评价、水土流失监测等水利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水利信息服务,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科学、运行高效、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水管理体系。

(四)重点任务。“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水能资源开发、国境界河国土防护、水土保持、河湖生态修复、滨水城市和旅游名镇水利工程建设,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农田水利工程。加快建设千亿斤粮食产能巩固提高水利化工程,新增1000万亩粳稻种植面积。基本完成三江平原14处灌区、尼尔基下游配套灌区骨干工程;加快建设19处大型、172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开工建设涝洲、呼兰河灌区等一批大型灌区;建设19处大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大中型涝区工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市、县政府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田间工程建设,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抗旱水利设施,加强旱田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大型喷灌工程,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膜下滴灌。建设农村小微型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12万个,增加应急供水能力15.4亿立方米。搞好农田水毁闸坝、桥涵、渠道等工程修复。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深松整地、保护性栽培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抓紧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

——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成牡丹江市林海、穆棱市奋斗、绥化市阁山、龙江县花园等4座大型水库,加快建设塔河县塔林西、呼玛县三间房、鸡西市青龙山等3座大型水库。建成勃利县九龙、七台河市汪清、绥芬河市五花山、尚志市亚布力等4座中型水库,加快建设鹤岗市金顶山、通河县二甲沟、集贤县东风、七台河市太和、双鸭山市大叶沟、嫩江县二道坎、依兰县丹青、桦南县寒虫沟、佳木斯市格节河、鸡东县大石头河等10座中型水库。争取开工建设鹤岗市关门咀子水库、红兴隆分局七里沁水库、宾县三道岗、宝清县太平沟、红兴隆分局三峰等9座大中型水库。完成泰来县抗旱灌溉引水工程建设,建设山口引水、引松补挠等2处引调水工程,争取开工建设引呼工程等3处引调水工程。建设兰西县兰西镇供水工程、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供水工程、七台河市调水工程、肇州县引松工程、双鸭山市引松入双工程等5处供水工程。建设城市应急供水工程85处,增加应急供水能力5.3亿立方米。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做好雨洪资源利用。充分利用江河湖库塘,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为社会提供优质水产品。

——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加快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牡丹江、伊春等重点城市堤防和松、嫩干县场堤防达标工程。近期重点完成哈尔滨至肇源段松花江干流哈尔滨、肇东、肇源、双城段堤防达标工程建设。加快胖头泡蓄滞洪区内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加快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建设26条重点支流和177条中小河流重点堤段治理工程。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完成77个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和50条山洪沟治理工程措施建设。加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和防汛抗旱减灾保障管理体系建设。

——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进一步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完成规划内6座大中型、270座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23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

——水能资源开发工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建设东宁县东升、伊春市金山等5个农村电气化县9个水电站;建设海林市红旗、东宁县罗家店等14个以电代燃料工程。建成林口县龙虎山、黑河市金湾等4座水电站,建设呼玛县余庆屯等2座水电站,争取开工建设海林市开化等11座水电站。积极推进松花江干流依兰、悦来、洪太等航电枢纽工程建设。

——国境界河国土防护工程。加快黑瞎子岛国土防护工程和防洪排水工程建设,完成国境界河国土防护工程102公里。

——水土保持工程。采取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完成扎龙湿地生态修复和连环湖蓄洪供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哈尔滨市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以及大庆市“百湖之城”等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

——滨水城市和旅游名镇水利工程。加快实施哈尔滨市“北国水城”项目,重点推进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等滨水城市和旅游名镇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

(五)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利资金的投入力度,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对国家投入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匹配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要落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滚动使用;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七)建立各级水利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快组建水利投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扶持组建省水务投资集团,增强水利项目建设融资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国外企业或个人以合资、独资或B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建设。鼓励农民在统一规划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兴修农田水利,对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屯、组)和场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给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九)加强各类涉水资金整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各级政府牵头,各部门本着职能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各计其功,跟踪问效的原则,依据批复的水利规划,整合使用各类涉水资金,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进一步完善整合体制机制,建立有效的涉水资金整合监督考核体系。

(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国家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加大征收力度,增加收入规模。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做到足额征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适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农村供水、农业灌溉、抗旱供电保障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对全省农田电网和水利设施共同规划,同步建设。对农业排灌用电继续执行国家优待电价政策。对并入国网统调的新增小水电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国家批准的我省火电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水平制定。农村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工程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财政部门要免征耕地占用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非农业部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防洪要求以及城镇化进程、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加快制定省内重要流域和江河的水量分配方案,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制定跨界、跨境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和市县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行政区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任何市县不能突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用水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履行水资源论证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建或停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水资源论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十二)切实提高用水效率,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要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加大大中型灌区和田间节水改造力度。要重点抓好钢铁、火力发电、化工、石油、医药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全面推广节水器具和先进技术。促进再生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力度。

(十三)强化水资源保护,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水源地保护,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大中城市要建立备用水源,加快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城乡用水安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实行安全评估、分级核准和封闭管理,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口。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特别是界河纳污容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禁止开发保护区,限制开发保留区,保护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流生态健康。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影响评估论证,建设项目批准取水许可要符合生态用水指标。加大河湖生态治理力度,改善城乡水环境。继续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大中型建制镇和农垦、森工局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推广污水无动力处理装置及湿地处理技术。扩大中水回用规模,加快矿井水利用和缺水地区再生水厂及利用工程建设。加大工业点源污水治理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和中水回用,鼓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实现园区废水无害化和减量化。要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严格实行地下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防止地下水超采,逐步控制减少地下水超采量,严禁超采深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治理。

(十四)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考核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基础支撑。

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十五)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建立区域间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水务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好本行政区域的涉水事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十六)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尝试聘用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中介机构或具有管理经验的专家参与建设管理。对点多面广的民生水利项目,继续完善统一项目法人制。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建后管理方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搞好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巩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保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分级筹措,分级负担。各市县政府承担有防洪任务的水库、江河和重点江河堤防维修养护的责任,加强对重大工程险工险段维修维护经费的投入,确保度汛安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推行竞价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对收回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

(十七)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探索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财政适当补贴、保障灌溉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十八)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要恢复和建立乡(镇)水利站,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人员配置与物资调拨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与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负担。各乡(镇)水利站要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因地制宜开展乡(镇)水利规划,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指导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灌溉、排涝工作,指导村级水管员或水管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农村涉水事务。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等形式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进行自主管理,逐步建立用水户自主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十九)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利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把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节水技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水利工程技术难题研究,以及重点水利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纳入省市县各级政府科技攻关与推广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加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以工程技术、节水技术、寒区水利技术等为重点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水利改革发展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有效管理等治水、用水、管水业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对投资力度大,水利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在立项和投资上予以倾斜。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大兴农田水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十一)推进依法治水。积极推进《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的水法规体系,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要与水利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要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省、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事务审批。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统一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侵占河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省、市、县要建立一支精干、统一、高效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增加执法投入,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处理好水利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及时排查化解水事纠纷,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省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

(二十二)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干部职工素质,切实提高各级机关的行政能力、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和水利培训基地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加大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积极推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强水利高层次、复合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尽快解决人才结构和分布不合理的问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专业技术管理类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弘扬“不畏艰难、勇挑重担、敢打硬仗、无私奉献”的龙江水利行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十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省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支持水利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创造条件,争取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以水富民、以水兴业”的伟大实践,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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