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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
2011年4月15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5/9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推动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现结合云南实际,就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重要意义

(一)水利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始终把水利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大规模兴修水利,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民生工程,建成了一大批重要水利设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以“润滇工程”为代表的水源工程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全省已建成5575座水库,蓄水库容达111亿立方米,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达157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达7%,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8%,已累计解决农村246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中低产田地改造、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高稳产农田达3000多万亩;建成鲁布革、漫湾、大朝山、小湾等一批水电站,水电支柱产业初具规模;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和“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得到加强,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水利投融资体制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等改革取得新的突破。

(二)水利设施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工程性缺水仍然是我省可持续发展的尖锐矛盾,洪旱灾害频繁仍然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仍然是我省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我省农业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制约,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突出仍然是我省水环境治理的严峻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尤其是2010年遭遇的百年一遇特大干旱,充分暴露了水利仍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愈迫切,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突出,解决城乡供需水矛盾越来越紧要,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越来越突显。

(三)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活之首,富民强滇、必先兴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建设,作出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一重大历史机遇,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高到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狠下决心,集中全省财力、物力、人力,在广泛、深入、持久地掀起兴水利、治水害、保水土建设高潮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这是解决全省工程性缺水的治本之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维系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历史责任感,以更新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着力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十次全委会的部署,以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契机,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把水利建设作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千方百计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

(五)目标任务。通过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以及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2015年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蓄水库容达到138亿立方米以上,年供水能力达到188亿立方米以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到9%;水库干支渠配套基本完善,重点地区、重要城镇供水保障和应急供水能力得到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50%左右,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

——防洪抗旱减灾综合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和中型病险水闸隐患基本消除,山洪灾害防治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基本建立,干旱易发区、重要城市、粮食主产区应急供水能力逐步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

——水土保持与水生态建设成效显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初步建立,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5万平方公里;生态脆弱地区水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江河湖库和九大高原湖泊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水功能区主要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5%以上;逐步建立起水资源和水生态补偿机制。

——初步建立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水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水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稳定增长的水利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管护机制基本健全,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初步建立;水利应急管理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六)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人水和谐、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围绕兴农田水利强农业基础、治江河湖库防水旱灾害、优水源配置保供水安全、严管理制度促合理利用等工作重点,强化投入保障机制、科技支撑能力、水利队伍建设和法律法规体系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明确责任,举全省之力掀起水利建设热潮,从根本上提高抗御洪旱灾害能力和水利基础保障水平,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增加水利投入四大措施

(七)加大财政预算对水利的投入。按照中央加大水利投入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切实加大地方债券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中水利基本建设的比重。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建立健全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做到财政预算对水利的投入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同步,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

(八)足额提取征收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为贯彻落实中央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水利资金的要求,决定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计提专项水利资金,确保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专项水利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该项资金由省级统筹重点用于水源工程、“五小水利”等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切实加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专项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我省实施细则,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拓宽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增加收入规模,征收年限延长到2020年,并纳入水利部门预算。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各级财政分成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九)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和税费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对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建立健全水利融资担保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水利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投入。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各项税费扶持政策。从水利建设工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用于农村河渠绿化、小流域植树造林和水源区植被恢复。从水利工程收取的建安营业税重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70%收取。

(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为补充的水利投融资体制。采取转让、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盘活变现国有水利资产,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水利国有资本滚动发展。建立健全省级和州(市)水利投融资平台,通过政府注入资本金、划拨优良资产等方式做大国有水利投融资公司,提高投融资能力。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吸引社会各界、企业投资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四、加快推进水利发展八大工程

(十一)加快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加强城乡供水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以“润滇工程”为重点的水源工程建设,全面完成100余件续建重点水源建设任务,新开工200件以上重点水源工程。加快推进滇中引水工程前期工作。全面完成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建设。完成清水海调水一期工程建设,适时实施二期工程。到2020年,列入西南五省(区)重点水源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的水源工程基本建成并发挥效益。加大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和边疆、民族、贫困等地区的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力度。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加强人工增雨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二)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优先支持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完成200万件以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统筹基本烟田、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治、以工代赈等农田水利项目,继续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

(十三)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坚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民生水利的重中之重来抓。到“十二五”末,完成1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发展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大含氟含砷饮用水地区改水力度。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落实国家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和对建设、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十四)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一批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十二五”期间,完成70%以上的大型灌区和50%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100个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20年,全面完成12个大型、90个重点中型及一批小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结合我省新增百亿斤粮食工程建设,新增一批灌区纳入国家规划开工建设。加快干支渠防渗工程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集雨补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节水型设施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十五)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继续巩固大中型和小㈠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推进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专项规划外的14座中型和251座小㈠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3420座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统筹安排95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十六)加快推进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全省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基本达到国家相应的防洪标准,完成国家规划内的山洪沟工程治理任务,基本形成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体系,基本解决防洪减灾的突出问题。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山洪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十二五”期间,积极开展边境地区重要跨界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工程建设,抓好跨界河流整治工程。大力推进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重要干、支流及单独入海河道防洪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防洪能力。

(十七)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和农村水电工程。继续抓好“长治”、“珠治”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及防护林建设。加快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和西南诸河、石漠化地区、易灾地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重要城市水源区、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径流区的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实施世行贷款/欧盟赠款水土保持项目,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例减少2%,降到33%以下。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强化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严格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力争建设26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40余个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和160座电站增效减排项目,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八)加快推进水利产业发展工程。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水利产业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水利产业发展。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发展途径,引入市场机制,走市场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打造城乡供水排水产业、地方中小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产业、水利特色种养产业、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大力培育水利产业龙头企业,形成良性的水利产业发展格局。依托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组建供水产业集团,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中小供水企业,加快水利产业发展步伐。

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

(十九)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快制定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行行政区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一律责令停止;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基本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系统。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高用水行业产品计划用水量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下限核准。

(二十一)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对入河排污口严格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并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重要湖泊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其多年平均可利用量,湖泊水位不得低于其生态水位。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六、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五大体制机制

(二十三)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从开发利用优先向开发节约保护并重、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从无序开发向有序开发、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从单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县级以上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健全水务投融资体制和水务产业运营机制,实现由农村水利管理向统筹城乡水务管理转变,由工程水利管理向资源水利管理转变。

(二十四)继续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加强末级渠系改造,开展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额加价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收费机制,提高水费收取率。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二十五)探索建立水资源和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水资源使用补偿机制,依法进行水资源使用补偿,完善水资源补偿的配套政策与措施。探索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大江大河源头区域及重大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区域的补偿机制,逐步形成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生态补偿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烟草和水电、煤炭、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与使用补偿机制。

(二十六)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完善部分水利工程打捆招标、集中招标、集中建设管理方式,提高质量和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施工图审查、信用体系等管理水平。保障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到“十二五”末,全面完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七)充分发挥水电站的综合利用效益。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功能,将水电站综合利用统一纳入全省水资源配置管理。已建成、在建水电站要根据周边供需水情况补建综合利用输配水工程,拟建水电站审批或核准要统筹考虑充分发挥综合利用效益。全面发挥大中型水电站调节能力强、供水保证率高以及综合利用输配水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特点,实施好充分发挥水电站综合利用效益专项规划确定的输配水工程。

七、加强水利服务四大能力建设

(二十八)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加强水利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取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江河湖库水域。加强防汛抗旱督查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水利政务公开。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不断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建设。增加水利科技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相关水利科技投入。加快以工程技术、节水技术为重点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把涉及水利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纳入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信息、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等系统建设,抓好水利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三十)大力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对各类水利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和引进给予政策支持。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积极推进新一轮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基层水利干部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一)强化基层水利和水文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健全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每个乡(镇)都要设立水利(水务)站(所),并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开展1000个乡(镇)水利(水务)站(所)等基层水管单位建设,着力改善其办公、生活条件,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建、自管、自用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水文测报能力,提升干旱、洪涝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水质、水生态、地下水、土壤墒情监测体系,健全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拓展水文功能和服务领域,为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文信息。

八、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适应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干部配备上,要加强工作力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深入研究重大问题,集中解决突出矛盾。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工作优先部署,投入重点保障,政策明显倾斜,措施大胆创新。在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注重实效上,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实行“一线工作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绩效考核、责任落实、激励约束上,要把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和集中检查考评项目,将政策落实、资金筹措等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三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合力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省水利厅要切实履行起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规划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规划协调,推动水利建设项目的落实。省财政厅要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措施,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配合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依法划定工作,优先保障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用地,足额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的水利配套设施资金。省林业厅要优先办理林地审核意见,对农村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用地及时给予保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开发和污水处理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农业厅要加快推进旱作节水示范区建设,推广节水农业技术。省国资委要协调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对水利贷款提供担保。烟草部门要结合基本烟田建设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电力企业对用于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取水、提水用电要给予电价优惠,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也要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督办力度,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省委农办要加强对“兴水强滇”战略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十四)强化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是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各级财政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给予保障。“十二五”期间,要逐步建立完整科学的水利规划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水利普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抓好项目储备,做到开工一批,推进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省和州(市)要建立前期经费滚动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实行“先期补助支持,后期返还滚动使用”,以促进水利各项前期工作良性开展。

(三十五)加强水利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稽查、审计和监督,严格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强化建立水利资金落实责任和督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水利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加强对水利资金落实和安排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予以追究问责,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向人大专项报告水利资金收支预算情况。

(三十六)营造关心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省情水情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兴水强滇”战略实施。要注重培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部门、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举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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