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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雨节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1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集雨节灌工程建设任务,管好用好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雨节灌工程系指在旱作农业区通过集流场和窖(池)收集雨水,实施节水灌溉的工程。

第三条 全省降雨稀少,且分布不均。集雨节灌是充分利用天然降水的有效途径;是全省旱作农业区改变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发展农村经济,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凡是地面水、地下水缺乏,且有一定降雨量的地区,都是集雨节灌工程的实施区。

第四条 凡实施集雨灌溉的有关地、县,应建立必要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主管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 集雨节灌工程的规划设计、计划管理、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检查验收等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级集雨节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各地、县都要认真制定集雨节灌的整体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整体规划提出后,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论证,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级集雨节灌办公室,会同同级农委、计委、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八条 年度建设计划一经确定,要逐级签定责任书,当年完成,不能拖欠,保证年度建设计划的严肃性。年度建设计划,要落实到户,建档立卡。

第九条 各级集雨节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质量标准

第十条 各地实施集雨节灌工程,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照《甘肃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标准》(简称《标准》)的要求,严把质量关。

第十一条 集雨节灌工程要保证集流面、集流沟、蓄水窖(池)、灌溉面积四配套,其质量、数量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并要积极发展节水灌溉。

第十二条 蓄水设施以窖(池)为主,蓄水池容积应不大于1万m3,蓄水窖容积不小于15m3。根据全省中东部降雨、复蓄和各地典型经验,统一规定每15m3蓄水容积对应一亩集雨节灌面积。

第十三条 修建集雨节灌工程,一定要保证防洪安全,蓄水设施一定要有进水控制和溢流设施,保证蓄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搞好技术服务,抽调技术人员,组织专门班子,巡回检查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乡、村培养农民技术骨干。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重视集雨节灌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和新工艺,以最优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效益。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发展集 雨节灌的资金。鼓励农户使用贷款和依靠自己的力量,筹资投劳兴建。

第十七条 省上用于集雨节灌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协调筹措。 各有关地、县政府,也要积极从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与省筹资金配套,用于 发展集雨节灌。

第十八条 省上用于集雨节灌的补助经费,支持多干多补助,少干少补助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第十九条 列入计划的集雨节灌工程,由乡、村负责张榜公布到户,上下透明,保证物资补助到户。

第二十条 关于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按照《甘肃省集雨节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

(五)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管理。县、乡两级要对建成的集雨面、引水沟(渠)、窖(池)和灌 溉面积实行档案管理。乡(镇)根据普查核实结果,统一编号,按户建卡,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保存一份。对建成的水窖(池)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内容包括县、乡、建成时间、编号、容积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责任制。县上要制定集雨节灌工程的管护办法,保证工程的完整和长期发挥效益;区、乡水利水保站要把集雨节灌工程的管护纳入工作范畴,加强技术指导;村上要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集中连片集雨工程的管护。

第二十三条 实行谁投入,谁建设,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责、权、利统一。

(六)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坚持检查验收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后,由各级集雨节灌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根据各级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统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采取普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乡和乡以下组织普查,按户建卡,并以乡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县上的抽查面不小于50%。省、地两级在县级检查验收基础上,对各县进行随机抽样检查验收,抽样率不小于5%。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要逐级上报验收报告,逐级建立管理档案。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经费使用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数字和降低标准的行为。对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验收,并在安排下一年的计划时扣除相应的补助费。超额完成任务的,经验收合格,可以顶下年任务,在下年度安排经费时兑现补助。或者视省上的资金筹集情况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助。无论是哪种补助方式,补助的标准不减。

第二十八条 集雨节灌工作要专项统计,并纳入水利统计年报。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 集雨节灌工程应依法兴建。不得危及公路、铁路及其他永久设施的安全,严格遵循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法规。

(八)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实际问题由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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