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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5/12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战略地位。我省是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耕地亩均水资源量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和2/5。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事件增多,全省水利发展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因此,必须把水利工作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治水方略,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从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水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向开发保护并重转变,把水利作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把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作为“三化”统筹的重要支撑,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合力兴水,力争通过5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三)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六要坚持突出重点。率先在产粮大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小河流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用水需求保障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十二五”和2020年目标任务

(四)推进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主要江河堤防达标,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增加抗旱水源工程数量和水量调蓄能力,完成以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为重点的防洪抗旱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北方气候特点的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五)推进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用水量控制在1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降至104立方米和81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超过90%,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我省水资源分布特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

(六)推进粮食保障能力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切实增强农田灌排能力,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泵站,完善渠系配套,加快涝区治理,全力推进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300万亩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成基础牢固、洪旱兼筹、节水增效的适应干旱常态化趋势的粮食安全水利保障体系。

(七)推进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得到基本遏制,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基本建成区域、流域各具特色的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保护体系。

(八)推进水利管理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营机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水利管理制度体系。

三、突出加强农业农村水利建设

(九)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建松原灌区等3个大型灌区,基本完成14个大型灌区和100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完成24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完成54片重点涝区治理。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省级财政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政府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兴建一批小型水利工程。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发展草原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以上。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增养殖水面100万亩。

(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工程恢复重建。要把水利水毁工程恢复重建作为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按照保供水、保灌溉、保安全的要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集中力量,加快推进,确保今年春播前灌溉工程、主汛期前防汛工程全面修复,其它工程2012年底恢复到灾前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抗旱节水农业。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深入推广膜下滴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积极发展旱作农业,加快推广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十二五”期间,在松原、白城地区和长春、四平西北部地区,集中建设1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完成6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力争再增加1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

(十二)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的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以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为重点的防洪管理,提高河湖疏导和调蓄洪水能力。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持续、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提高人工增雨(雪)能力,有效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加快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和全省地面人工增雨(雪)能力建设。

(十三)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至2013年,解决191.44万农村居民和66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基本解决。至2020年,解决未列入“十二五”规划的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及临时性、季节性饮水不安全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加快推进江河水库整治步伐

(十四)继续抓好主要江河治理。按照5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完善41座有防洪任务城市的防洪工程。推进鸭绿江、图们江等跨界河流整治,进一步开展第二松花江、嫩江干流和松花江干流等主要江河防洪工程建设,全省主要江河堤防基本达到30年至5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强城市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基本完成月亮泡蓄滞洪区建设。

(十五)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条大江大河支流、4条独流入海河流治理,完成规划内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137条中小河流重点段治理。

(十六)进一步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完成225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实施19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山洪易发区50条山洪沟治理和33个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水文和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五、切实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

(十七)强化水生态保护。加快主要江河、重要水源地和湖泊水域水环境治理。突出东部地区河源地保护,强化中西部平原区河道演变规律研究,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湿地保护。加快以河道整治为重点的城市水环境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搞好农村沟渠、泡塘疏浚治理。建设西部地区泡沼蓄水工程,实施湿地调引水项目,增加湿地水量,恢复和增强湿地功能。强化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加大渔业资源增殖力度,保护渔业生态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十八)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开展松花江、辽河等主要江河源头生态功能区水土资源保护,加快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进程,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十二五”期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0平方公里。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坡改梯、坡面水系水土流失综合防护,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十九)提高水文气象监测预报能力。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启动和建设一批重点试验室、试验场(区)、科技示范区。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完善科技引进与推广平台,加大水利科技应用和推广力度,提高水利发展的科技含量。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科学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一)继续加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完成哈达山水利枢纽、引嫩入白工程、大安灌区工程建设,实现调蓄水量60亿立方米。加强工程性缺水问题研究,做好东水中调、东水西调等水资源配置项目规划,启动和建设2—3项新的大型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推进县级以上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完成10处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开展一批以调蓄洪水为主要功能的蓄水设施建设,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水资源调蓄能力。统筹中水利用,推广污水处理回用。

(二十二)全面启动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加快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干线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网络,建立统一调度、科学管理、高效运行的供水用水管理体制。“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批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为保障长春、四平、辽源等中部城市群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增加民生福祉提供强力支撑。

(二十三)高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开展9个新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新建与增容改造农村水电站66座,新增农村水电装机25.83万千瓦,新增年发电量8.51亿千瓦时。

(二十四)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在全社会倡导节水理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生产领域要在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强化蓄水、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再生水回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全程式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生活领域要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节水教育,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七、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省和市(州)、县(市)财政专项水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以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使用以工代赈、土地整理、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统一规划,统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二十六)强化政策性投入。发挥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规范使用范围,加强征收使用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的建设维护税,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七)足额征收水利规费。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二十八)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用地供应。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税收和供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农业灌溉、抗旱供电保障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九)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三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扶持省水务投资集团发展壮大,增强水利项目建设融资能力。鼓励市(州)、县(市)建立水务融资平台。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八、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十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和地区水量分配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配套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实行水资源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确定地下水开采总量,加快省级地下水专用井规划建设,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用水权交易。

(三十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以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污水处理回用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为主的区域(综合)性指标,以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市管网漏失率等为主的行业指标,以用水定额等为主的产品用水效率指标。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依托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对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依据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十三)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四)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九、扎实推进水利改革

(三十五)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建立区域间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推行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三十六)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公益性供水管理、水利(水产)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积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三十七)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大类别,进一步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完善分类改革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建轻管”局面。重点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在中央财政加大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相应增加补助,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推行非经营性政策投资项目代建制,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营效益,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十八)加大水价改革力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实施支渠口及以下计量收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十、切实加强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九)强化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富民强省、加快振兴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河道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省政府要定期进行督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十)促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全省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

(四十一)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强化水利的公益性职能,加大对水利队伍建设的倾斜力度。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突出加强水利职业培训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以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水利职业教育,提高水利队伍专业技术人员比重。鼓励水利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切实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四十二)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利的积极性。加大省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水利、关注水利和参与水利建设。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扩大水利公益性广告在各类媒体上的宣传,为水利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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