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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雨节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17    

(一)总则

第一条 全省集雨节灌工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了管好用好国家补助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以及省级其他部门下达各地专项用于集雨节灌的各类国家无偿补助资金、省内外捐助资金以及各有关部门专项用于集雨节灌的其他资金(以下统一简称为“集雨节灌资金”)地、县筹集的专项资金,可参照本法办理。

第三条 发展集雨节灌必须坚持群众自办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国家只给予少量补助,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生产。

第四条 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集雨节灌的发展规划,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该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兴建集雨节灌工程购买水泥及其配套的节水灌溉设备补助,其他费用由群众自己解决。

第六条 发展集雨节灌是全省农村水利的重要内容,农民投入的劳力均属于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范畴。

第七条 根据《甘肃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标准》,集雨灌溉蓄水设施的规模限定在1万m3以下。容量超过1万m3的塘坝以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按小型水利建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准使用集雨节灌资金。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该项资金由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筹集,统一计划,统一下达。

第九条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由地区(自治州、市)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户存人当地农业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主管专员(州、市长)审批。省上筹集下达各地的集雨节灌资金,应及时核拨到所设专户,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滞留。

第十条 实行对农户只补材料不拨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地(州、市)集雨节灌办公室和有关厂家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建立季报和年报制度。由地(州、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季后10天内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向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集雨节灌财务季报表和年度决算。

(四)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对集雨节灌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施定期审计。省审计部门对各地区集雨节灌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两次全面审计,上半年一次,年底一次,并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审计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由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单位对集雨节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行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结果,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利用物资供应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区(自治州、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实际问题由省集雨节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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