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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南部山区集雨节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17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宁夏南部山区通过打水窖或建设其他微、小型集水设施,蓄集雨水用于发展农田灌溉,是山区抗旱脱贫的一项有效措施。集水的高效利用,是实现集雨节灌目标,充分发挥窖井等小型蓄水工程效益的关键环节,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了使宁南山区集雨工程尽早发挥节灌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决定实施集雨节灌工程,为了保证工程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雨节灌工程实施范围为:西吉、海原、固原、彭阳、隆德、泾源、同心、盐池八县和中卫、灵武二县的山区部分。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集雨节灌工程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两厅联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计划、协调、管理、验收等。

第四条 各项目县要成立以主管县长任组长,财政、水利、农业、科委、农建、计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财政、水利为主成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集雨节灌工程的计划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初步验收。

(三)计划管理

第五条 集雨节灌工程建设要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严格按照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先审查,后立项。

第六条 各项目县依据本县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编报集雨节灌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自治区集雨节灌工程办公室审查后,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批准下达。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后,各县要严格遵照自治区批准下达的计划安排落实和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规模和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理由,并书面报告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按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四)建设管理

第八条 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与各县签订集雨节灌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并对工程的完成内容、时间、投资、技术指标及奖罚等做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集雨节灌项目办公室负责制订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监督检查各县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应同项目受益的乡、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项目县要根据自治区集雨节灌工程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县项目办要及时向自治区项目办汇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各县要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以户建卡,做到一户一卡,档案应对集雨节灌工程的地点、形式、规模、投资、受益人口、配套情况、节灌方式、种植效益等作详细记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县要抓好以点灌、注射灌、膜上膜下灌、管灌等常规节灌方式为主的集水利用工作,分高、中、低不同层次,同步实施,以中为主,高为引导并附以高科技含量,以低做普及,全面展开,形成梯级工程,同时积极做好其他节水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由各级水利部门把关,要选择群众易于接受,节水效果明显,投资适度,科技含量较高的建设内容,并体现出扶贫和农业技术推广相配套的综合效益。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工程建成后,由受益人自己管理、使用和维修。

(五)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集雨节灌工程建设应本着以群众自办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划拨、管理和监督,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财政局要管好这笔资金,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遵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六)验收总结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全过程追踪问效,以确保工程质量。每年年终,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牵头,邀请农业、科委、农建、计划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依据年初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统一对各县当年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种植利用效益,管理组织和措施,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届时,各县要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验收办法:项目县首先组织自验,区验收小组在县上自验提档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样选点的方法,对抽样点逐点检查、登记,最后由验收小组评定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验收结果,按照责任书要求给各县兑付补助资金,对项目完成好的县给予表彰奖励,对项目未完成或完成差的县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相应的工程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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