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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奖励投资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17    

为了加快广西旱地节水灌溉发展,促进玉米、甘蔗、水果等旱地作物稳产高产,实现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20世纪末旱地灌溉面积达到旱地总种植面积的20%的目标,特制定“以奖代补”奖励投资实施办法。

(一)奖励原则

按照“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指导思想,实行如下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不合格工程不奖。

(2)自力更生,不等不靠,先建后奖,多建多奖。

(3)粮食作物灌溉工程的奖励投资略高于经济作物灌溉工程,对28个国定贫困县适度倾斜。

(4)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奖范围及条件

(1)旱地灌溉奖励工程是指1999年起新建或恢复的,以灌溉玉米、甘蔗、水果为主的引水灌溉、渠道灌溉、提水灌溉、打井灌溉、山区水柜(水窖)、集雨灌溉、喷灌等节水灌溉工程。

(2)旱地灌溉奖励工程的灌溉面积必须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规模。

1)新建打井、提水、水柜灌溉工程,其灌溉面积一般县(市)为500亩以上,28个国定贫困县灌溉面积为lOO亩及以上。

2)新建引水工程及新建渠道工程,其灌溉流量一般县(市)为Q≥0.1m3/s,28个国定贫困县为Q≥0.05m3/s。

3)利用原机电泵工程进行技改或续建配套的旱地灌溉工程,其单机容量一般县(市)为100kW及以上或泵站总装机在200kW及以上,28个国定贫困县为45kW及以上或泵站总装机在100kW以上。

4)甘蔗喷灌工程,其灌溉面积一般县(市)在1000亩以上,28个国定贫困县灌溉面积在500亩以上。

(3)灌溉工程达到建设要求。枢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按水利部等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主要设备采用水利部、轻工部检验合格并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产品。灌区工程要配套完善,渠(沟)灌工程渠道达到自治区制定渠道硬化标准。

(4)工程建成后产权明晰,管理机制完善,水费价格合理,达到良性运行。

(5)中央、自治区专项水利投资(含农业综合开发专项投资、商品粮基地、粮食自给工程投资、区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区扶贫投资等)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在申报奖励之列。

(6)国营农林场兴办的工程不属本奖励范畴。

(7)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列入县(市)旱地节水灌溉规划。

(三)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1.奖励等级

经验收后的工程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奖励系数分别为1.0、0.9、0.8,如:良好工程奖励投资Q=0.9X奖励标准。

2.奖励标准

(1)新建提水灌溉工程:

建设内容:泵站工程及配套电源工程、渠道工程。

建设要求:输变电系统、枢纽工程、渠道工程配套完善,主要渠道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防渗长度达到70%以上。

(2)新建打井灌溉工程:

建设内容:打井、泵房、配套电源工程、渠系工程。

建设要求:井、泵抽水设施配套完善,渠道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防渗长度达70%以上。

(3)新建水柜(或水窖)集雨节水灌溉工程:

建设内容:集雨场、水柜及放水阀、输水管。

建设要求:稳定、防渗符合设计要求,集雨场、沉淀池、放水阀等配套设施完善。

(4)新建引水灌溉工程和新开渠道工程:

建设内容:按规范设计施工的混凝土或圬工引水陂坝,渠道及附属建筑物。

建设要求:渠道按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达70%以上,附属建筑物配套完善。

奖励标准计算:

1)渠道开挖及防渗工程。

2)新建渡槽、虹吸管长度相当于4倍防渗渠道长度计算。

3)新建渠道涵洞长度相当于2倍防渗渠道长度计算。

4)新建引水隧洞的奖励标准,有衬砌的350元/m、不衬砌的150元/m。

5)新建引水工程陂坝按(0.7+1/2h)hL计算工程量,其奖励标准为:28个国定贫困县每m3浆砌石40元,一般县30元[式中:h为平均坝高(m);L为1/2最大坝高处相应坝长度(m)]。

(5)国营机电泵技改或续建配套工程:

1)单机装机容量一般县(市)100—280kW,28个国定贫困县45~280kW的机电泵站技改工程,一次完成水泵、电动机、配电设备、泵房、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及建筑物更新、改造50%以上,主要渠系工程70%达到硬化标准,其奖励标准按新建提水奖励标准的70%予以奖励。

2)单站装机在1000kW以上及单机容量280kW以上的,按《广西机电排灌枢纽工程技术改造规范化管理办法》(桂水电农水字[1997]4号)执行。

水轮泵工程按扬程、流量折算功率,再按上述标准奖励。

(6)甘蔗喷灌工程(只限于固定式喷灌和卷盘式喷灌):

建设内容:配套电源工程、引水蓄水加压工程或井灌工程、管网、喷头或卷盘式喷灌机(渠灌区干渠工程除外)。

建设要求:按水利部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实施。

固定式喷灌奖励标准:28个国定贫困县250元/亩,一般县200元/亩。

卷盘式喷灌奖励标准:28个国定贫困县200元/亩,一般县150元/亩。

(四)奖励投资申报及管理办法

1.申报办法

凡申请奖励投资的项目,须纳入本县(市)治旱工程规划(或甘蔗、玉米、水果等灌溉规划),并由各地市水电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水利厅上报下年度的项目计划。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各地的申报情况,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后下达项目建议计划,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受益乡镇填报《旱地灌溉工程奖励投资申请表》,申报时要附上项目总体设计及审批文件、项目协议书。《旱地灌溉工程竣工验收表》由县(市)水电局以上验收单位填写,要求表格填写清楚,不缺不漏,实事求是。

2.审批及竣工验收范围

工程审批及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1)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及竣工验收的项目

1)新建提水工程,其单机容量在280kW及以上的项目;

2)新建打井灌溉工程、水柜集雨灌溉工程;其灌溉面积一般县灌溉面积2000亩以上、国定贫困县灌溉面积500亩以上的项目;

3)新建引水工程及新开渠道工程,其引水流量一般县Q≥1.0(m3/s)、国定贫困县Q≥0.5(m3/s)的工程;

4)国营机电泵站技改项目单站装机在1000kW及以上或单机容量在280kW及以上的工程;

5)甘蔗喷灌工程。

以上项目必须先经所在地(市)水电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自治区审批。

(2)地(市)水电局负责审批、竣工验收的项目

1)新建提水工程,其单机容量一般县22~280kW以下的,国定贫困县10~280kW以下的项目;

2)新建打井灌溉工程、水柜集雨灌溉工程,其灌溉面积一般县在500~2000亩以下的、国定贫困县在100~500亩以下的项目;

3)新建引水工程和新开渠道工程;其引水流量一般县0.1≤Q<1.0(m3/s),国定贫困县0.05≤Q4)国营机电泵技改工程,其单站装机在1000kW以下或单机容量在280kW以下的项目。

3.验收及奖励办法

(1)各县(市)水电局要成立项目自检验收小组,自检验收小组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组成。县(市)自检验收小组先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并附有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意见和签名,经县(市)水电局行政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全县(市)项目汇总后,要求在每年4月10日前报地(市)水电局申请验收。属自治区验收项目,由地、市汇总后,在每年4月15日前送自治区水利厅。

(2)各地(市)水电局要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地、市水电局领导或高级工程师牵头,项目县(市)水电局领导或技术人员参加。地(市)验收小组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有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意见和签名,经地、市水电局领导审查签字并加单位印章后生效。地(市)水电局在每年4月30日前要将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并将材料报自治区水利厅。

(3)自治区水利厅在收到地(市)验收材料后,抽调各地(市)水电局领导、技术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区水利厅负责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地(市)水电局负责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4)根据全区的验收情况,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标准下达奖励投资。

(五)其他

(1)工程申报和验收须实事求是,层层把关。发现虚报浮夸的一律取消该项目的申请奖励资格。地区验收的项目,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所在县当年所有项目评奖资格;自治区、地区联合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所在县(市)所有项目连续两年评奖资格。

(2)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奖励投资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凡有挪用、挤占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自治区将如数追回所下达投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4)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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