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在2000年前基本解决全省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渴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1.工程建设
(1)工程必须在总体规划原则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要求把好技术质量关,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片,真正发挥工程应有效益。
(2)工程设计。凡骨干工程(单项工程解决千人以上饮水困难的项目)都应进行勘测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图,工程概算。对于解决零星分散人口的小型工程设计可以从简,但对规模、类型、结构、质量要有具体要求,或制定定型设计以满足施工要求。
(3)工程审批。“渴望工程”按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解决1000人以下的饮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解决1000—3000人的工程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解决3000人以上的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
(4)工程施工。凡经审批列入施工计划的工程,都应组建施工管理机构,落实项目负责人,建立责任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坚持质量标准,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需要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5)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总结、竣工图纸和财务决算。骨干工程应有审计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验收工作按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对合格工程签署评价意见后移交管理单位或受益农户管理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完善后再行验收。各乡(镇)应按黔水农(1997)12号文件要求,在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情况登记卡片中,填明解决情况,由户主签字后,在全乡(镇)缺水情况统计表中核减待解决数,每年末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年解决数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地(州、市),由地(州、市)以县为单位汇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阶段为省、地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各地县实施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和提出建议,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2. 资金管理
(1)凡用于解决全省规划范围内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资金,均纳入“渴望工程”实施计划。各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达不到水利部规定的困难标准,不在规划统计缺水人口中的饮水工程和农户,不能作为“渴望工程”资金补助对象。
(2)“渴望工程”建设,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国家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材料和设备。补助标准,要根据当地群众负担能力和工程难易程度确定,不搞平均分配。各县可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渴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8]13号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
(3)下达到县的补助资金,实行按进度拨款。对于组织领导力量强,群众集资投劳积极性高,建设进度快的乡镇,可以在总指标内加大投入力度;对于组织领导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可以调减年度计划。
(4)为了保证“渴望工程”实施,各级水电部门可报请同级“渴望工程”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同意,从国家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业务经费,用于勘测设计,技术培训,印制资料,检查验收,总结评比等支出,但必须从紧掌握,节约使用。
3.工程管理
(1)“渴望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政策,受益农产投劳集资修建的小水池,小水窖归个人所有,多户联合修建的工程归投劳集资户集体所有,实行联合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村以上的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2)除单个农户自行管理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根据解决管理人员报酬、工程维修的需要测算确定。
(3)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使用,受益农户和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都要重视和加强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和破坏。为了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乡镇水利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日常水质检查和检验工作,目前尚无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4)要支持和鼓励劳动致富的个人及单位集资兴办农村供水工程,收益归个人或集体所有,但工程的兴建需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