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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农[2011]197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5年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中央大幅度增加投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这项民生工程办好、办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喝上放心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被广大群众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必须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强化管理,发挥效益。从当前审计、稽察、专项检查和媒体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部分工程水源论证不充分,水质水量保障程度低;有的设计单位无资质,设计方案不合理,造成部分工程建后不能充分发挥效益。二是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建设资金未设专账,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不规范,存在白条入账等现象。三是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未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部分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等不规范、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部分工程质量检测评定不规范,验收不及时。四是水源保护不力以及部分水质检测不达标。五是部分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尚未健全,个别工程成为“样子”工程、“短命”工程。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发挥,而且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准确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深入贯彻落实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要继续抓好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把各级地方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领导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落实到人员,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做到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对责任不到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建设和运行管理任务,确保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确保广大群众喝上放心水。

三、扎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

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推进,在一些地方,未实施的工程水源相对缺乏、建设条件艰苦,工程建设难度随之加大,各地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各地要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水文勘测、水源可靠性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做到工程设计规模和布局合理。要继续实行“公示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机制”,广泛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维护用水户的利益。要严格按照实际用水需求设计工程规模,避免出现设计规模与实际用水需求差距较大的不合理现象,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四、严格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设置专账,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资金报账制,杜绝违规支付建设资金,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继续实行项目公示制,省级计划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县级计划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以下称规模以上项目)的单项工程要继续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模以下项目要以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管理,主要材料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工程质量实行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跟班监督。对采购的水泥、管材等材料设备以及管网铺设、构筑物施工质量,必须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对所有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水质必须进行水质检测,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处理和消毒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六、建立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各地要以县为单元,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主体,指导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采取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逐步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专业维修队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服务。继续完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七、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工作

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制度。对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划定水源保护区或工程管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水源巡视制度,加强水源保护。新建工程必须做好水源水质和水量论证,凡是没有水源论证、没有水质检验、水质净化功能不齐、无消毒设备的规模以上集中式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从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到水质检测和监测,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水质保障工作,完善水质检测办法,以县为单位,依托规模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提高县级水质检测能力,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水利部将进一步加强稽察和飞检力度,对各地落实情况实行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奖惩兑现制度。近期将派检查组检查督促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也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和良性运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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