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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10〕4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6/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代建制”是国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控制 “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的重要举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对于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型项目实施“代建制”,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专业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实施,对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此,要求厅直属单位要大力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每年应按一定的比例推进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链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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