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批转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0〕138号,下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的申报、筛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5宗,其中设计灌溉面积5-30万亩的1宗,1-5万亩的1宗,5千-1万亩的1宗,1-5千亩的2宗。各地级市申报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总数不超过2宗,每种类型只能申报1宗。
二、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灌区改造试点项目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全国粮食产能建设县或我省产粮大县。
(二)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
(三)建立灌区长效运行机制,管养经费落实。
(四)灌区有充足的水源保证,已开展斗、农等末级渠系建设,田间灌排渠系较完备。
(五)已编制灌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有关地级市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筛选备选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各有关市灌区改造试点的备选项目,由地级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
四、申报材料
(一)备选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概述。包括灌区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存在问题。
2.建设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投资预算。
3.项目效益。包括新增(含恢复)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4.保障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筹措。
5.建后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是否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自治制度。
(二)灌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五、专家评审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小灌区竞争性项目评审工作,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备选项目按规程进行评审,确定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5月22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联系人及电话:徐小飞 020-38356159
附件:广东省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竞争立项评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竞争立项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批转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0〕138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8〕1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8〕53号)、《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58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竞争立项评审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竞争立项评审对象为各地申报的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的项目。
第三条 评审原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中小灌区改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立项评审择优选项,调动地方实施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地方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择优申报项目,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中小型灌区改造建设管理水平。
(二)坚持实事求是。竞争立项评审时综合考虑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建设基础、环境条件、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质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评审组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三)坚持可操作性。竞争立项评审要充分体现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项目特色,做到程序清晰、公开透明,简便易行,通过设定科学的评审指标及其权重,规范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组组成方式。评审组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其中部门代表3人(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1名)。专家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抽取
第五条 评审程序。整个评审程序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评审组对项目申报材料采取书面评审、公开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进行评分。演讲答辩环节每个申报单位参加人员不超过3人,其中1人主讲,2人协助答辩,演讲时间不超过10分钟,现场答辩时间为8分钟。根据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情况,由评审组成员现场打分,从高分到低分筛选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备选项目名单。设计灌溉面积在5-30万亩、1-5万亩、5千-1万亩规模的,各选2个项目;1-5千亩规模的选4个项目。
(二)实地考察。评审组在前三类项目(即5-30万亩、1-5万亩和5千-1万亩三类项目。下同)各入选的2个备选项目中,分别选取1个高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1-5千亩类项目备选的4个项目中,按分数高低,选取2个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如属前三类项目的考察项目不符合确定为试点项目的要求,则将另一个备选项目确定为实地考察项目并进行考察;如属在1-5千亩类项目的考察项目不符合确定为试点项目的要求,则按分数高低从该类其余备选项目中选取项目作为实地考察项目。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出具考察意见。
(三)项目公示。评审组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实地考察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试点项目名单。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建议试点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项目确定。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审要点。主要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资源条件。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如灌溉水源有保障,排水有出路,项目改造潜力大,示范效应强等。
(二)建设基础。项目区已开展斗、农、毛等末级渠系建设,布局合理,运行正常,管护良好,田间灌排渠系具有一定的基础。
(三)环境条件。包括领导重视、管理机构健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等。
(四)前期工作。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审批情况。
(五)材料编写。包括有关申报材料的编制情况。
(六)公开答辩。包括申报单位演讲和答辩情况。
第七条 评审方法。竞争立项评审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通过对评审内容设定相应的权重与系数,由专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分办法
(一)“评分制”计算方法。根据评审办法对不同项目类型拟定评分指标(见附表),由评审组成员进行100分制打分。每个申报单位的最终得分为评审组成员个人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总分。
(二)同分结果确定方法。在“评分制”计算中如出现相同分数而无法确定入选项目的情况,由评审组集体投票表决确定最终入选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评审组成员应按独立、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且不对评审组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审慎、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不得利用评审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内容以及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评审意见、评审组其他成员意见等有关保密信息。
附件:广东省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项目竞争立项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