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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考核验收与奖补办法
皖水农〔2010〕277号
  安徽省水利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23    

为加快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增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指以乡镇、流域或区域为单元设置的水利服务站、所、中心等,以下统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功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成立依据。关于成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批文。

(二)有关保障。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应保障等相关材料。

(三)管理体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的相关材料及管理范围和职能。

(四)规章制度。工作、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培训计划,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设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及专业仪器设备。

(六)工作实绩。组建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考核验收方式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考核验收采取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自验申报,各市水利(水务)局组织验收和省水利厅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对照《安徽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考核验收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水利(水务)局,各市水利(水务)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实地抽验不少于全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1/3,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水利厅。

(二)省水利厅在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自查和各市水利(水务)局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三)《安徽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考核验收表》中的成立依据、有关保障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建立的两大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不能通过验收。

三、奖补程序、标准及条件

(一)奖补程序。按照县申报、市审核、省审定的程序,对审定符合奖补条件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省将按照确定的标准予以奖补。先开展2010年之后新建立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奖补,后进行2010年以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奖补。

(二)奖补标准。

1、在考核验收合格和审定通过的基础上,省对各县(市、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以乡镇为单元设置的每个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补助5万元;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设置的(功能区覆盖2个乡镇以上),每个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补助上限为10万元,同时要求各县级政府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标准进行1:1配套。

2、将各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农水等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的好、效果显著、社会评价高的县(市、区)给予支持,并在省“江淮杯”等评比中适当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赋分权重。

(三)奖补条件

1、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出台了实施方案,列入工作议程加以推进;

2、被定性为事业单位,解决了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人员工资、管理运行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3、由县级水利部门管理,或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原有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在过渡期间“三权”在乡镇,且人员工资与工作经费落实;

4、有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管理办法等: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申报材料

1、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申报奖补文件;

2、县(市、区)自评、自验报告和市水利(水务)局抽验、审核结果;

3、关于同意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县级批文;

4、确定单位性质和人员定岗的相关材料;

5、财政拨款和落实人员经费的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考核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所报材料若有不实,一经发现将取消所属县的奖补资格,并予以通报。

链接: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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