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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因地制宜落实土地出让收益政策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7/15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之后,各地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求,部分省区提取比例还实现了新突破。

部分省(区)提取比例高于10%

山东明确提出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0%~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贵州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实行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单项审计;西藏则提出了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和防洪工程建设。

辽宁提出从全省各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

浙江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额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海南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采用专用账户管理。安徽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2010年的基础上,两年内从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新增收入中,再增加6亿元规模。

北京: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专管专用

北京本着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的思路,明确提出,每年从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区县政府相应建立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水资源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乡水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云南、四川:对土地出让收益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云南提出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计提专项水利资金,确保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专项水利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该项资金由省级统筹重点用于水源工程、“五小水利”等建设。

四川也提出了省级统筹要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的30%由省统筹,省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摘自: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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