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第一次就水利改革发展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河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水利工作摆在经济社会优先发展的位置
(一)深刻认识水利的战略地位。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实施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战略,建设更加富饶、更加秀美、更加幸福的新河北,必须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水利发展刻不容缓。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带领全省人民开展了大规模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省的基本省情水情。水旱灾害频发仍然是心腹大患,水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水土流失和水生态脆弱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随着我省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水资源保障压力、水利设施支撑压力、水环境承载压力越来越大,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三)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节约保护、人水和谐,坚持依法治水、改革创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兴水利、除水害,突出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和蓄滞洪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突出抓好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节水灌溉设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突出抓好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和双峰寺水库等调水蓄水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等民生水利建设。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水利科学发展的现代管理 “四大体系”,大幅度提升水利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综合保障能力。
二、加快构建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四大体系
(四)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到2020年,基本完成防洪骨干工程和蓄滞洪区建设任务。1、2级河道堤防全部达标,沿海重点区域防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主要城市达到设计防洪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完善防洪抗旱指挥系统,防洪抗旱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五)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冀中南地区新增用水以南水北调引江和引黄河水为主,冀北地区新增用水以新建水源工程为主,冀东地区新增用水以滦河水优化配置和新增水源为主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完成南水北调、引黄工程建设,实现年外调水量46亿立方米,水资源短缺矛盾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全省年总用水量控制在226亿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7,全省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0万亩,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7%,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六)基本建成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体系。到2020年,城市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严重超采区状况得到明显好转;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2万平方公里,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十二五”期间,逐步关闭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城市自备井;建立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河湖生态应急补水机制,基本完成大中城市水环境治理。
(七)基本建成水利科学发展的现代管理体系。到2020年,健全保障水利改革发展的水法规政策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水利信息化支撑系统。“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形成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水价机制。
三、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八)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围绕打造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67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19处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兴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改善山丘区农业灌溉条件。在引黄沿线建设一批蓄、引、提、灌工程,扩大引黄灌溉面积。加快推进水利闸桥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发展牧区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继续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海河杯”评比竞赛活动。
(九)加快南水北调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如期完成南水北调受水区输水工程、调蓄工程、水厂及配水管网建设任务,构建“两纵六横十库”供水基本框架,实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生效的目标,确保2014年供水能力达到18亿立方米,2020年总供水能力达到30.4亿立方米。全力推进引黄工程建设,建成完善的引黄供水配置工程,到“十二五”末实现年引黄入境水量10亿立方米。加快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新建一批中、小型水源工程。积极开发利用微咸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实现年利用非常规水20亿立方米。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基地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加快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按照“分区防守、分流入海” 和“上蓄、中疏、下排、适当地滞”的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十二五”期间,抓紧永定河、大清河等骨干行洪河道综合整治,积极推进13处蓄滞洪区建设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结合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加快沿海重点堤防、闸坝等防风暴潮海挡工程建设;完成承德双峰寺水库建设,加快张家口乌拉哈达水库前期工作。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雨情汛情旱情的预报水平,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十一)大力实施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统筹防洪、供水、水环境治理,科学规划城乡水环境整治工程。加大城乡水系水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品位。城市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到2015年中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十二)抓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紧密结合农村新民居建设总体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以适度规模联村集中供水为主的思路,“十二五”期间,完成1959.7万农村人口和368.4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基本解决全省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2020年基本构建满足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供水保障体系。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统一纳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
(十三)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124条中小河流共3796公里的治理任务;完成290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66个县级行政区域建立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为主的非工程措施体系;对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山洪沟开展工程治理,把山洪灾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电建设。继续抓好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积极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造林绿化、坡面治理工程,提高山丘区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遏制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开发水能资源利用,规范水能开发许可,积极推进农村水电建设,到2015年,兴建小水电站94座,新增装机容量达到147兆瓦。适时调整水电价格,促进水电发展。
(十五)加强水文气象设施和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大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新建一批雨量站、地下水位观测站、实验站,基本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水文气象监测站网。以构建省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骨干,加快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等基本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的能力建设,抓紧建设省、市、县三级综合水利数据库,全面推进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管理、安全保障建设,提高水利现代管理能力,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四、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加大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力度,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力争今后10年各级政府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年平均比2010年高出1倍。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依据国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节水、抗旱设备的财政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大对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用足用好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投放。抓紧制定水利工程财政贴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省内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要侧重用于水利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积极利用外资进行水利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和质量。
(十八)运用水利融资平台吸引社会资金。做大做强河北水务集团,加大财政资本金注入力度,整合水利资产、资源、资本、资金,提高投融资能力,保障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其它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资金。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十九)建立水利良性发展补偿机制。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随意减免。抓紧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按照有压有保的原则,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鼓励和支持节水和高效的项目,淘汰高耗水低效率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全面落实水资源费征收政策,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试点。
(二十一)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尽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大推广节水技术力度,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落实水平衡测试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没有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水资源论证。实施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二)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快完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现状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三)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加快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先行先试进程。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四)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对当地水、调入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实行联合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五)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积极推进水库、河道、灌渠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放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二十六)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方案,明确区域水利站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七)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引江水、引黄河水的效益,在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建立调入水和本地水同区域同行业同质量同一水价的用水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二十八)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加大水利科技投入,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强化重大水问题研究,加强水利科技攻关,提高水利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推广服务能力,加快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步伐。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推进依法治水管水
(二十九)健全水利法规体系。着眼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水利改革发展成果,大力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围绕民生水利、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水利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抓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抗旱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
(三十)强化水利执法工作。切实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水利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水利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水利设施区域,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视情设立警务室,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落实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加强水利规划工作,完善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一)完善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水事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保持水库移民整体稳定。
八、加强水利工作领导
(三十二)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运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组织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出台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合力。制定落实水利改革发展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年度水利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目标体系。
(三十三)加强水利队伍建设。着眼提高水利队伍开拓创新、科学统筹、依法行政、组织管理、科技攻关的能力,实施水利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引进水利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抓好基层水利职工教育培训,切实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引导水利干部职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十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水利建设。加大力度宣传省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大力宣传新时期党中央治水方针政策,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