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水利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农村水利专业领域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农村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开展学术上的交流、讨论、培训、咨询等,促进农村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村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农村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农村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中国农村水利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水利学会,挂靠在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水利学会《章程》的规定和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包括:
1、组织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论文的评选活动。
3、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海峡两岸农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4、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
5、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6、积极开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咨询和服务、科技成果鉴定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7、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8、承办中国水利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国水利学会授权,可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并报中国水利学会批准。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应遵守《中国水利学会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委员60--90人。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再设立分会、学组、工作组等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水司司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前任提议,经与相关方面协调后,确定建议名单,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中国水利学会批准、聘任。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部直属单位、各省(市)水利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及有关企业推荐产生。委员名额原则上每省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1人。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推荐单位可重新推荐委员,并致函秘书处备案。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并掌握农村水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 热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但提前或推迟不得超过1年,并经中国水利学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中国水利学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制定和审议专业委员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4.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科发展。
5.筹备与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与修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
6.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可结合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进行。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形成的决议,应及时报送中国水利学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2.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4.中国水利学会授权收取的会费。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专业的学科发展。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水利学会和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事宜,按中国水利学会章程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1年10月11日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中国水利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