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及今年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按季计提。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按30%实行统筹。省级统筹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不按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计提和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本级财政农田水利投入,不得因此减少现有的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二、大别山革命老区县、比照西部政策县、皖北三市七县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要加大省级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1.大别山革命老区县:按《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的规定执行。
2.比照西部政策县和皖北三市七县:中央和省级投资85%,市县配套15%。
3.省政府目标考核一类市的非比照西部政策县区:中央和省级投资70%,市县配套30%。
4.其他县区:中央和省级投资75%,市县配套25%。
(二)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
按照省核定的拆除重建和更新改造每千瓦平均投资,除中央投资外:
1.比照西部政策县和皖北三市七县:省承担地方投资的50%。
2.省政府目标考核一类市的非比照西部政策县区:省承担地方投资的20%。
3.其他县区:省承担地方投资的40%。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投入水利建设。按照以奖代补、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激发市县政府投入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大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工投劳的主动性。推进社会化办水利,通过民办公助、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确立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指导地位,集中治理,规模推进。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所用土地,其土地性质不变。
五、强化水利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兼顾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皖江与皖北地区水利发展需求,加快完善长江、淮河、新安江和巢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强化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口衔接,全力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以提高防洪除涝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为重点,深入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加快立项审批进程。由省审查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精简环节,加强联合会审,实行限时办结。
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中小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管理责任、管护人员和管理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七、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八、提升依法管水能力。加快节约用水、农村水利、湖泊管理等水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水法规体系。加强水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级人民政府水利改革发展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并与水利项目投资安排挂钩。
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合力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水利建设与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