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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塘堰整治技术指南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12/13    

1 总 则

1.1 为规范全省塘堰整治工作,明确塘堰整治基本要求,保障塘堰整治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指的塘堰是指以农田灌溉或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为主、总容积在10万m³及以下的蓄水工程,但不包括拦河堰。

1.3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总容积在0.1万~10万m³的塘堰。总容积在0.1万m³以下的塘堰参照执行。

1.4 本指南所指的塘堰,按地形分为平原区、丘陵岗地以及山区塘堰三类;按照蓄水方式分为长藤结瓜塘堰和独立塘堰。

1.5 山区塘堰是指位于山区,依靠地形建有挡水、泄水建筑物,靠大坝拦截来水,正常蓄水位明显高于下游地面高程,失事后易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塘堰;丘陵岗地、平原区塘堰是指位于丘陵岗地、平原区,依靠开挖或修筑较低的塘堰蓄水的塘堰。长藤结瓜塘堰是指与周边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泵站、渠道等蓄引提输水工程相连通,借助骨干工程补充水源的塘堰;独立塘堰是指主要通过集蓄汇水范围内雨水为水源的塘堰。

1.6 塘堰整治应与农村沟渠整治、水库除险等相关工程结合,将塘堰清淤、塘堤坝(塘梗)整治、输(泄)水建筑物改造、灌溉渠系配套、环境美化等工程整体考虑,做到塘大渠畅、库安河顺、环境优美。

对平原区的塘堰,应配套引水沟渠。对丘陵岗地以及山区塘堰,应设置集雨沟和引水渠,以实现雨水和水系连通。

1.7 塘堰整治原则上不应加高塘梗而改变原工程的规模,如防洪标准不足本规定要求的,应采用加大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确需改变规模的,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

2 丘陵平原区塘堰整治

2.1 塘堰容积

2.1.1 塘堰整治后的需水量应根据该塘需要的灌溉蓄水量计算确定,不满足灌溉蓄水量要求的,应进行适当清淤、扩挖。

2.1.2 塘堰整治后正常蓄水深度不应小于2m。

2.2 塘梗

2.2.1 塘堰塘梗高程应高出正常蓄水位1.0m。

2.2.2 塘梗顶部宽度根据容积大小、塘梗高度及地质条件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m,有特殊要求的,根据需要适当加宽。

2.2.3 塘梗边坡应根据计算确定,一般迎水面边坡不陡于1:1,背水面边坡不陡于1:1.5。

2.2.4 塘梗加高培厚回填土层必须分层压实,打夯及机械碾压均可,每层松土厚度不超过0.25m。

2.2.5 新老塘梗结合部位草皮、树根等杂物必须清理彻底。要分层套茬,保证新老塘梗紧密结合,套茬宽度不低于0.4m。

2.2.6 塘梗的护坡型式应因地制宜,宜于自然和谐,除必须采用硬护坡的塘梗外,应采用草皮生态护坡等。背水面坡脚可根据需要设反滤、排水设施。

塘堰迎水面采用现浇混凝土或预制块护坡时,其厚度不宜低于10cm。基底宜设置3030cm的混凝土或浆砌石脚槽。迎水面上部草坡生态护坡不宜低于1m。

2.2.7 塘堰岸线应结合塘堰清淤进行整治,整治后岸线应稳定、平顺自然,与周边地形景观协调。

2.2.8 塘堰岸线及结合部位禁止种植树木、农作物等。

2.3 输水设施

2.3.1 输水设施由进口、管身及出口消能设施组成。

2.3.2 输水管进口高程应高于塘堰底部0.5~1.0m,以保证生态用水。

2.3.3 输水管应安装在坚实基础上,不具备条件的基础要采用浆砌块石砌筑基础,避免沉陷断裂。进口应设置闸门或其他控制性设施,启闭设施应简便灵活、运行安全可靠。

2.3.4 输水管管身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圆管,管径根据引水流量确定。混凝土管节间应设管环,下设管座。

2.3.5 提水灌溉的塘堰应设置固定进、出水池及水泵基座,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

2.4 溢流口

2.4.1 溢流口尺寸根据最大洪水流量确定。

2.4.2 溢流口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砌筑,泄槽末端应设消能设施,并于下游河道、渠系平顺连接。

3 山区塘堰整治

3.1 塘堰容积

3.1.1 山区塘堰整治后的容积应根据需要的蓄水量计算确定。若容积不满足需求的,可进行适当清淤扩挖。

3.1.2 对于蓄水能力较大的山区塘堰,应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应急备用容积。

3.2 工程规模及洪水标准

3.2.1 总容积在1.0~10万m³的山区塘堰为山(1)型,总容积在0.05~1.0万m³的山区塘堰为山(2)型。

3.2.2 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山区塘堰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3.2.3 坝高超过10m的山塘、串联型山塘的最上级山塘以及位于高暴雨区的山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3.3 坝顶超高

3.3.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静水位与坝顶超高之和。应分别按以下运用条件计算,取其最大值。再按有关规范考虑加地震安全超高。

3.3.1.1 设计洪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下的坝顶超高。

3.3.1.2 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下的坝顶超高。

3.3.1.3 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下的坝顶超高。

3.3.1.4 正常蓄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下的坝顶超高。

3.3.2 土石坝、堆石坝、混凝土坝及砌石坝坝顶超高根据《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附录A、《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附录B中的计算公式确定。

3.4 塘坝

3.4.1 土石坝、堆石坝

3.4.1.1 坝顶平整,排水良好;坡坝平整,无明显变形,坝面无高杆杂草、无杂树灌木;坝址区无明显隆起、变形现象。

3.4.1.2 塘梗顶部宽度根据容积大小、塘梗高度及地质条件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m,有特殊要求的,根据需要适当加宽。上、下游坝坡坡比需通过计算确定,一般为1:1.5~1:2.

3.4.1.3 坝体加固填筑应进行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加高培厚回填土必须分层压实,打夯及机械碾压均可,每层松土厚度不超过25cm。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无粘性土的相对密度不小于0.7.具体填筑标准可参照当地经验,按保证坝坡稳定,防止坝体出现裂缝的要求,由设计部门确定。

3.4.1.4 新老堤坝结合部位草皮、树根等杂物必须清理彻底。要分层套茬,保证新老堤坝紧密结合,套茬宽度不低于0.4m。

3.4.1.5 新堤坝与山坡接头要严格处理,应清除草皮、树根等杂物,并抽槽后再回填压实,山坡抽槽宽度要达到1m以上,深度至不透水层,一般不应低于0.5m左右。

3.4.1.6 坝坡坡面应进行保护,护坡型式可根据大坝结构型式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4.1.7 白蚁危害地区应结合综合整治进行白蚁防治。

3.4.2 混凝土坝、砌石坝

3.4.2.1 混凝土坝、砌石坝的上、下游坝面无明显风化、剥蚀情况,无危及坝体安全的结构裂缝。

3.4.2.2 混凝土坝、砌石坝结构稳定及应力需要计算时,可参照《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及《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中相应的要求执行。

3.5 渗流安全

3.5.1 土石坝

3.5.1.1 坝体表面及坝基无明显的渗漏现象。

3.5.1.2 防渗体要求

3.5.1.2.1 防渗体顶部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

3.5.1.2.2 新设置的土质心墙、斜墙,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5cm/s;均质土坝坝体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4cm/s。

3.5.1.2.3 新设置的其它类型防渗处理措施可参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

3.5.1.3 新填筑的坝体料与相邻土层间如不满足层间关系时,应设置合理的反虑层和过渡层。

3.5.1.3.1 土质防渗体(包括均质坝、心墙、斜墙、铺盖和截水槽等)与坝壳排水体或坝基透水层之间应满足反滤原则,否则应设置反滤层或同时设置反滤层和过渡层。

3.5.1.3.2 当采用几种不同性质的土石料填筑坝体时,各土层之间应遵循反滤原则。

3.5.1.3.3 反滤料、过渡层料的选择参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3.5.1.4 下游坝面应设置坝体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有充分的排水能力,同时应满足反滤的要求,保证渗透稳定。

3.5.1.4.1 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①棱体排水: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②贴坡排水: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3.5.1.4.2 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x0.25m。其他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形式进行设置。

3.5.1.5 坝基及坝肩应满足渗透稳定安全的要求。

3.5.2 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3.5.2.1 大坝应不存在明显的渗漏情况。

3.5.2.2 对采用混凝土面板、混凝土防渗心墙挡水的建筑物,面板或心墙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一般不低于W4,底部厚度应不小于50cm,顶部厚度应不小于3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3.6 泄洪建筑物

3.6.1 泄洪建筑物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3.6.2 泄洪建筑物进水口段与泄流段山体边坡应稳定。

3.6.3 坝肩溢洪道

3.6.3.1 溢洪道靠坝一侧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其中与防渗体连接部位的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浇筑),边墙结构稳定。边墙高度应高于泄流水面线50cm以上,且不低于相应部位的坝体高程。对非靠坝一侧,视山体岩土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护砌措施。

3.6.3.2 溢洪道底板根据基础情况,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小于20cm,浆砌块石衬砌厚度不小于30cm。坚硬岩质基础可不衬砌。

3.6.4 溢洪道下游出水通畅,泄洪时不冲刷坝脚,不危及大坝结构安全。消能设施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

3.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3.7.1 输水建筑物结构应安全可靠,进、出口边坡稳定。取水口采用分级式启闭型式,堤坝较高的塘堰应按高度设多级取水口,以确保放水时操作安全。

3.7.2 总容积在1万m³以上的塘堰,取水口宜设置闸门和启闭机,闸门和启闭机运行应安全灵活。

3.7.3 坝下原有的钢管、钢筋混凝土管及其他类型的坝下输水涵管,若经论证无法保证运行安全的,应废除或拆除重建。废除的坝下涵管必须进行全部挖出或采用可靠的封堵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坝下涵管废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在坝肩设置放水管,具体型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水环境和安全

4.1 位于村庄附近的塘堰,应结合整治工程进行水生态环境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种植当地简单、易生、美化效果好的树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塘堰整治应划定水域保护范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山塘,应采取水源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禁止向塘堰中倾倒生活垃圾和污水,生活垃圾和污水应集中处理和排放。

4.3 人口居住较集中的门口塘还应设下塘踏步、漂板等便民设施,每口门口塘应设不少于3处踏步和2处漂板。踏步宽度不低于1.5m,漂板宽度不低于1.0m。

4.4 农村人口密集地区塘堰应立安全警示牌。

4.5 疏挖出的淤泥应结合周边地形地貌及作物类型,合理进行处置。防止影响农作物耕种、塘岸稳定以及造成水土流失。

5 工程管理

5.1 塘堰整治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塘埂及塘岸外边线以外1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塘埂的一切活动。

5.2 应设置塘水位观测设施和溢流堰顶水深观测设施。

5.3 山塘宜设有简易上坝道路,以提供山塘应急抢护时必要的交通条件。

5.4 塘堰整治过程中,应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树立管护牌等。监管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须全过程参与塘堰整治。

5.5 总容积大于0.1万m³的塘堰,应根据下游防护对象和重要程度等因素,明确汛限水位和防汛责任人。

5.6 应结合塘堰整治搜集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积累和保管好整治工程的批文、工程地质勘探、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基本参数等方面的各种技术资料,建立塘堰工程档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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