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农业部农发机构(转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2012年拟立项实施116个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详见附件1,不发地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的意见》(国农办[2012]11号)已印发。现将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所在县水利部门(含灌区管理单位)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下同),按照审定的项目建设任务、总投资和预期效益等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根据评审后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于2012年3月底前将项目实施计划联合报送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份)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1份),同时报送项目有关表格电子版。
二、省级联合报送文件要对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水利部门筹集资金等分别作出明确承诺,并说明资金来源。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参与项目计划编报以及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等项工作,将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纳入2012年预算,足额落实,及时拨付。
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配套比例政策。
对中部地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6省)、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区、市))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及市(地)级承担。
三、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提纲》(详见附件3)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项目(灌区)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灌区水量供需分析及水质分析、项目建设标准及设计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土壤流失防治方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效益及经济评价、项目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建后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等。
四、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平旺灌区、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灌区、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青墩水库灌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万秀桥水库灌区、重庆市北碚区胜天灌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灌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西河灌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硕县布茨河灌区等8个项目实行地方先行投入。实行地方先行投入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在2012年9月底前分别到位比例为:山东省100%,河北省75%,吉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0%(其中:河北省、吉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及地级财政承担)。届时,国家农发办将组织核查,确认到位后,于2013年一次性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五、本通知附件表格可从中型灌区信息网站、节水灌溉网站、下载,网址分别为http://www.zxgq.org.cn、http://www.jsgg.com.cn(不得改动表格结构和内容,直接在有关表格填写数据和备注文字)。
六、联系方式
1、水利部农发办(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邮编:10005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荣宁园
电话:010-63202128、63203658(传真)
电邮:ycl@mwr.gov.cn
2、国家农发办:
邮编:10082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68553362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