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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二五”建设规划(简要本)》暨做好县级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浙水农〔2012〕9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3/9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76号)精神,通过分析我省农田水利需求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编制了《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二五”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简要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要深刻领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田水利作用与地位的阐述及其投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修编工作。现就修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农田水利规划是各地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也是政府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掌握政策要求,把握历史机遇,及时做好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修编、审查及批复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4号),《规划》确定的农田水利目标任务是土地出让金计提用于农田水利省级统筹资金分配各地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修编并经批复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是地方财政安排农田水利资金的依据。对未上报规划(修编)和批复文件的市、县(市、区)将不予安排省级以上农田水利资金。

二、充实完善规划内容。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4号)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充实完善相关建设内容。规划修编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水平年为近期2015年,远期2020年。要统筹布局县域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点规划好“十二五”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级规划修编时确定的“十二五”农田水利任务原则上不小于《规划》中各市、县(市、区)的指标任务。修编规划的提纲可参考浙发改农经〔2009〕1133号文执行,并按其要求填报相关附表;同时应单列章节阐述“一高四小”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小山塘、小堰坝、小机埠、小沟渠)“十二五”主要建设内容与维修养护具体内容及其相应的投资。

三、加快规划修编进度。要迅速启动规划修编工作,依据《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作业,尽快完成修编,报请同级人大或政府批准。4月16日前,将批复文件和修编后的规划文本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备案。4月30日前,将附表内容录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申报”模块,录入后的数据将直接呈报水利部、财政部。为方便各地交流规划数据补录工作,建立浙江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修编补录交流群(QQ群号:176996506),补录具体工作委托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省水利厅联系人:董  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水专联系人:杜晨程,联系电话:15958172931。

附件: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二五”建设规划(简要本)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摘自: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文档附件区
(1)、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二五”建设规划(简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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