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中央编委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计〔2012〕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推动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完善县域内流域(区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防汛防台办事机构、充实水利员队伍、加强村级水利(水务)自治组织等要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全省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创立示范,提供经验。
二、试点市、县(市、区)
1、试点市:杭州市、金华市、丽水市;
2、试点县(市、区):
宁波:慈溪市、余姚市;
温州:瑞安市、永嘉县;
嘉兴:嘉善县;
湖州:德清县;
绍兴:越城区;
衢州:柯城区、龙游县;
舟山:定海区;
台州:临海市、天台县。
三、工作步骤
1、人员培训阶段:6月底前,组织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培训。
2、方案制定阶段: 7月底前,试点市、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框架,制定改革方案,报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方案审核阶段:8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市、县(市、区)上报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框架方案进行审核。
4、试点实施阶段:11月底前,各试点市、县(市、区)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任务。
5、评估验收阶段: 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市、县(市、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实施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6、总结推广阶段:与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省政府拟出台《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它非试点县(市、区)要借鉴试点经验,按照意见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在全省先行先试的任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重点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发挥好示范作用。
四、试点方案内容
各试点市、县(市、区)制定的改革方案应包括: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现状、存在问题、改革重点、创新举措、实施步骤及相关责任部门等内容。其中: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主要为: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运行机制、水利员选聘办法、考核制度、服务条件及水利站标准化建设等。
村级涉水事务管理主要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组建方案、队伍规模、聘任方式、经费补助标准、人员培训、村级涉水事务管理制度,农村自治管水用水组织的建立模式、主要职责、议事规则、运转方式等。
基层防汛防台体系主要为: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等体系提升工程(对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建设方案,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基层防汛防台示范单位建设方案等。
五、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政办发〔2012〕49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成立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2、精心组织。各试点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按照“总体部署,加强协调,明确分工”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抓紧上报省级审核,及早启动各项试点工作,力求改革取得实效。要按季度报送改革动态信息,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在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并上报。
3、加强指导。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相关意见和管理制度。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加大政策扶持,并作为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
厅人事教育处:黄君宝,电话:0571-87826525;
省农水总站:方敏、董浩,电话:0571-87826530 、87826534;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江炜、李钟群,
电话:0571-88216834 ,电子邮箱:jiangw66@zjwater.gov.cn。
二〇一二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