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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2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鹰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7/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近年来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展及成效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日供水能力增加0.33亿立方米,管网长度增加22.21万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亿人。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供水人口6.3亿人,供水普及率达90.3%。2011年,按照自2012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城市饮用水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有关部门配套编制并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和《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同时,还编制实施了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的水资源、抗旱、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3.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执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从35项增加到106项,加强了对水质微生物、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指标的控制。还颁布了水源保护区划分、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与维护、饮用水监督监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水源地保护与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立了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分批核准了175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科学划分水源保护区,强化监督执法和应急指导。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环保信息通报机制和水源环保规划联动机制。加强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初步建立了多级水资源及环境监控网络。加强地下水源保护及监管,启动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

5.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修订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立了水质报告和通报等制度,指导和监督供水企业按要求控制水质。自2004年起,每年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检查和跨区域交叉互检,对各地水质情况和应急体系建设等进行抽样调查并通报。推进城镇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建设和改造。初步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的多层次城镇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实现城市和农村饮水“同网同质同服务”。

6.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覆盖面不断扩大。建立了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已覆盖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了1.34万个水质监测点。在重点场所建立监测哨点,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健康影响调查,充实中西部2234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测设备配置。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2010年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户次数比2005年增加了50%,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并通报结果。自2011年起,将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纳入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饮用水卫生监督服务均等化,重点加大二次供水、学校饮用水等卫生监督。

7.饮用水安全保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大幅增加,累计安排1800多亿元,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重点水源地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监测能力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十一五”时期,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285亿立方米(其中,城市新增140亿立方米)。2011年以来,中央除继续在上述领域投入约1067亿元外,还启动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率先在新安江流域建立了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了生态补偿资金。

(二)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了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编制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2005—201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共完成投资1093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10亿元,地方和群众投资483亿元),新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3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68万处。2004年调查核定的3.23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到2010年底累计解决了2.21亿,超额完成规划任务。为解决剩余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2009—2011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编制完成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在付诸实施。

2.农村饮水安全状况显著改善。“十一五”期间,通过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等方式,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华侨农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砷病区、血吸虫疫区等涉水重大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中重度氟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解决了4.5万所农村学校1870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2011年,全国又解决了5560万农村居民和838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3.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建立了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方式。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地因地制宜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积极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绝大多数省级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绩考核内容。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在工程建设中,各地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理主体,明确工程管理责任;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有关部门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初步测算,实行电价和税收优惠政策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费用可平均降低13%—21%。

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不断加强。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湖库等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着力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水质卫生监测,目前全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已覆盖所有省份。近年来,卫生部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结果表明,水质合格率逐年稳步提高。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配套完善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了良好效益。一是改善了农村环境卫生,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农民饮用上了清洁卫生的自来水,减少了水性疾病传播风险,节省了医疗费用。二是提高了供水保障能力,大量农村劳动力从以前找水、拉水、背水中解放出来,增加了生产性投入,提高了收入水平。三是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来水到户的地方,近一半的农户购置了洗衣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缩小了城乡差距。四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五是优先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饮水困难,投资上给予重点支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照顾,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矛盾突出,结构性污染依然严重,水环境质量堪忧,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等问题。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据水利部2007年对全国661个建制市和1746个县级城镇的455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显示,约14%的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水华频发,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隐患多,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边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

2.部分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一是水资源配置体系和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供水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持续和严重干旱的能力较弱。二是城镇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足导致自建供水设施无序发展,供水水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0%和8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1%和79.6%,低于城市水平。

3.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突出。一是水厂设施陈旧。全国95%以上的公共供水厂是在饮用水卫生新标准颁布之前建设的,这些水厂的原水水质是按照地表水Ⅱ类和地下水Ⅲ类、出厂水水质是按照1985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5项指标设计和建造的,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均难以保障出水达到饮用水卫生新标准的要求。二是管网老化,漏损和二次污染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标准规定值,年漏损水量达60亿立方米,同时造成水质在输送过程下降。三是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4.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已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二是监测检测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监测覆盖程度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三是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质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城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刚刚起步,水厂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部门联动、行业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应对机制尚未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响应机制不完善。

5.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需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饮用水的内容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水源水质标准仍依据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供水设施改造、水质监测能力提高。城镇供水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城镇化发展呈下降趋势。二是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企业进入供水市场没有任何准入门槛,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伙伴时,注重资金而忽视能力和业绩,相应的退出机制也未建立。三是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的费用,供水企业无力投入、也缺乏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性。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

(二)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总体上看,我国农村供水设施仍较为薄弱。目前,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受益比例还不高,除原调查评估核定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外,由于部分地区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高、早期建设工程老化报废、移民搬迁等原因,又新增了部分饮水不安全人口,这些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已全部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五年内全部解决,任务比“十一五”更加艰巨。

2.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大。农村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人口居住分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供水工程投资需求大,工程建设标准低,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只能采取分散或单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决饮水问题。“十二五”期间,尽管工程投资标准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工程建设条件差,施工难度大,加之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持续上涨,投入缺口较大。另外,随着大量集中供水工程相继投入运行,管理维护任务将越来越重。

3.工程长效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供水成本高、水价不到位,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难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单村供水工程;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平均水价还达不到完全成本,绝大多数工程只能维持日常运行,水费收入只能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足额提取工程折旧和大修费,不具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4.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相对薄弱。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复杂,规模小、分布广,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问题突出,水源地保护难度大,各项保护措施难以完全落实,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难以找到合格水源。部分农村供水工程,特别是早期建设的一些单村供水工程存在着设计时未考虑水质处理和消毒设施,或虽有设计但未按要求配备、配备了但未正常使用等现象,造成部分工程的供水水质不能完全达标。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一些地方缺乏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工作薄弱。

5.部分地区基层管理和技术力量不足。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工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但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和管理力量并没有相应增加,人员培训滞后,整体素质不高,服务体系不完善,工程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另外,村镇供水工程大多地处偏远乡村,条件差、待遇低,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也缺乏吸引力。适宜农村特点,效果好、成本低、操作简便的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技术目前仍较为缺乏。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我们将继续把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城市饮用水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认真总结现有工作经验教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一)严格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供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会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饮用水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并逐步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与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和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全国新增供水能力400亿立方米左右,其中,新增城市供水能力260亿立方米左右。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加大跨省和跨流域调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协调力度。到2015年,基本完成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逐步开展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检查和评估,尽快编制完成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一源一策”综合治理,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左右。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尤其是加大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通过水源安全防护等工程建设,有效防治面源污染。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加快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采取安全适用的工程技术,改造城镇供水设施,保障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新标准要求。“十二五”期间,优先升级改造设施落后的供水厂,解决设市城市和县城水厂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更新改造9.23万公里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管材劣质的供水管网,解决管网漏损和二次污染问题。扩大公共供水服务,新增公共供水规模5545万立方米/日,新建18.5万公里供水管网,增强以城带乡统筹区域供水能力,公共供水普及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解决自建供水设施和未享受集中供水服务的供水安全问题,同时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用水需求。加强应急供水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和自然灾害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城镇供水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供水厂必须具备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提高供水企业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水质督察能力。

(四)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认真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面解决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使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一是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政府行政首长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水源地保护责任,加强考核和奖惩。二是统筹城乡供水。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对确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采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质供水。三是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源可靠性和工程运行可持续性论证,对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在1万人规模以上的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于规模以下的工程,执行资金报账、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受益农户跟班监督等制度。强化水质检测验收,保障供水水质达标。四是完善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积极推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五)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分析为目标,提升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实现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1.4万个取用水户、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国控监测点。加快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国家级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监测体系,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实施动态监测,建设现代化地下水监测网。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实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全覆盖,地级城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市和县城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充实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及时发现饮用水安全隐患的技术能力。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省份,尽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水质检测实验室。

(六)加强监督管理。严把环评准入关,限制审批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逐步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人口规模,坚决取缔排污口。开展保护区执法情况后督察,每年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和后督察。“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示范。加强城镇供水安全监管,定期对供水企业生产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成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协管,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扩大监测范围,到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管理,编制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一是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将优先保障《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城市饮用水规划》及其4个专项规划的投资需求,并继续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源地保护、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质监测等投入。二是督促地方政府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基本公共服务特征的城镇供水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加强成本监审,积极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制度,对水价不到位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贴,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完善投融资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建立既不失政府管控、又能激励社会资本进入的城镇供水投融资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水设施,研究公共基金进入城镇供水行业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四是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保障土地供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保障城市供水企业良性发展的土地和用电优惠政策。五是加快研究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相关地区在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特殊支出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

(八)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梳理当前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近期,将加快《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抓紧组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划建设、运行监管、水质管理、应急供水、二次供水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治农村面源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水源环境质量、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等标准,尽快出台水源编码、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修订完善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质量标准。加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研究。

(九)加强科技支撑。继续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开展水源地保护与修复,净水工艺、管网输配及二次供水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控预警、应急系统研究与平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饮用水生物毒性预警;组织水处理关键材料与设备国产化开发,加快推进产业化,研制应对突发事件及极端自然灾害的应急供水装备和设备;研究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管网的适用技术。研发饮用水健康风险评估预警技术,结合数字化城市建设,加大饮用水安全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力度,推广使用城市供水系统水质在线检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十)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开展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把饮用水保护政策讲清楚、说明白,提高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及时公布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监测信息,鼓励供水企业公布供水水质状况,实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公示制,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建立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推行用水户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人大代表对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战略部署,继续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专题报道(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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