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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评论员:中央统筹破解矛盾 政策落实最为关键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7/17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由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通知》从中央层面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统筹比例,是一剂化解土地出让收益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区域间不匹配矛盾的“良方”,是全国宏观层面进一步强化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政策保障,是对中央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一系列兴水惠民政策的细化实化。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全国上下有关各方切实行动起来,继续狠抓落实,真正让中央的好政策落地生根,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力,保持水利建设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夯实水利改革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通知》是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在2011年7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提出中央财政统筹土地出让收益。《通知》的出台恰逢其时,2011年东部地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为3524亿元,占全国的68%;而我国中西部地区耕地占比达80.8%,中西部地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相对更大。同时,中西部地区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农田水利设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我国地区间的水利建设项目总量和建设需求差异较大,亟待破解区域投资结构性矛盾,加大中央层面的政策支持刻不容缓。有关各方需要深刻领会《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鼓足干劲抓落实,乘势而上谋发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通知》以顶层设计的全局考量,把握宏观,谋划长远。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我国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省份实行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个别地区的省级统筹比例较高,达到50%。省级层面在土地出让收益提取10%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通知》从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以及考虑解决区域矛盾的高度出发,突出顶层设计,立足全局,将中央财政统筹比例确定为20%,同时规定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累计不超过50%,超过50%的地区应相应下调省级统筹比例。通过中央层面的资金调配或转移支付的方式,不仅保证了顶层的统筹规划,还同时给予省、市县以充分发挥空间,让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加有效“落地”。

《通知》以因素法的资金分配方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治水兴水理念。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各地自然禀赋和发展条件不同,水利发展尤其是水利投入尚不够平衡,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联动着投资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统筹兼顾,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从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长远规划出发,标本兼治,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的水利协调发展。对此,《通知》明确提出,中央农建资金将结合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地区倾斜四大分配因素,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均衡分配。同时,中央财政统筹20%农建资金,将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当前,中央财政统筹转移支付的区域重点已经锁定,有关各方应迅速做好政策配套和落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加大对六大区域财政支持力度,加快转变以上地区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通知》强化了水利投入机制建设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指明了具体清晰的实施路径,全国有关各方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加速中央农建资金的统筹步伐,尽早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谋划。各地必须足额按时计提资金,在预提农建资金后,直接按规定比例,将中央农建资金划转中央国库。必须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农水、“五小”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牧区农田水利建设等,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必须加强对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农建资金的及时足额划转,严格资金使用。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政策措施的形势下,2011年资金保障成就了如火如荼的水利年。今年正值“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国上下要延续2011年的辉煌成绩,落实治水兴水政策,在健全水利投入机制上下足工夫,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按照中央要求,真抓实干,持之以恒,理解和支持统筹、协调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的政策措施,在中央财政统筹20%的政策指导下,保证2011年以后10年全社会水利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以“真金白银”的水利投入再续水利发展新篇章,为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奏响水利改革发展的强音。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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