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平昌县被列为第一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来,认真落实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重点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内在规律的认识,在实践中,在全省首创性的探索了“先改后建、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建设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了“三不三议三自主”、“六个到工程”的群众决策机制和建设管理机制,增添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活力,激发了受益群众参与热情,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0年,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座谈会、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管理会及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相继在平昌召开,得到了国家财政部、水利部的高度评价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连续三年被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绩效考评为优秀。
一是坚持“先改后建、先建后补”的改革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把明确管理权属、落实管理职责作为工程建设的前置条件,即凡是要申报小农水项目村的必须先进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持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和民政部门登记颁发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证书,为报名参加项目竞争PK的必备条件。项目村社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群众主体、部门指导”的原则,由受益群众民主协商,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用水三个制度,实行民主谋水,协会管水。
二是坚持“竞争立项、末位淘汰”的择优机制。坚持“村级自主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上公开比选”的竞争原则,优先扶持筹资投劳积极、效益潜力明显、管护机制完善的乡镇、村。项目村如有2个以上工程改革不彻底、群众积极性不高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则取消该村项目资格;项目乡(镇)如有2个以上项目村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则取消该乡(镇)项目资格。凡是被取消的乡(镇)村3-5年原则上不予安排涉农项目。
三是坚持“区间优化,健全水系”的规划机制。坚持大中小微并举,开源节流并重,新建整治配套并进的原则,立足增强水利保障能力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综合防治体系。按照“库为命脉水源、塘为骨干水源、池田为补充水源”的建设思路,根据山区实际和项目区的特点,合理布局水利工程,形成“库塘池田相通、路堰渠系配套、集雨节灌互补”的区间水利体系。通过修建拦山堰和引水渠,高标准改造公路水沟,整治房前屋后阴阳沟等,集雨入库入塘入池入田,提高集雨蓄水面,确保“小雨能蓄”;通过修建完善末级渠系和田间渠系,提高节水灌溉面,确保“大旱能灌”;通过修建完善溢洪道、排洪渠等,提高泄洪排洪能力,确保“洪涝能排”。
四是坚持“制度管理、质量监督”的保障机制。我县制订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手册》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民办公助的特点,全面推行“分片负责、乡镇包干、村社专人、群众自主”的四级监管监督机制,在县纪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乡镇监督下,实施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充分保障了受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自主实施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分别设立“施工、质监、资金”三个管理小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工程质量;对自主实施和专业队伍施工的工程,全面落实群众质量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质量整改通知书和质量整改销号制度,建立四级监管监督主体在找准问题的前提下多找问题,加强培训,提高各级的监管监督能力。
五是坚持“整体打造,综合示范”的建设机制。按照“连片建设、整体推进、突出效益”的原则,坚持“小农水建设与扶贫开发结合,与新村建设结合,与农业产业园区结合,与农村环境治理结合”,把小农水项目作为新村建设的示范和样板。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力求项目实施到哪里,道路建设到哪里,产业发展到哪里,环境整治到哪里,形象示范到哪里,群众满意到哪里。
三年来,平昌超额完成了建设任务,完成总投资2.70亿元,整合其它涉农资金1.40亿元,专项项目投资1.30亿元,其中中央资金0.32亿元,省级资金0.34亿元,县级财政投入0.24亿元,群众投资投工0.40亿元。分别占三年《建设方案》汇总数的102%、203%、106%、129%。建设渠道645.81公里,整治山坪塘865处,整治石河堰8座,改造泵站3座,建设蓄水池514口,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35万亩。实现新增、恢复灌面7.98万亩,改善灌面17.43万亩,新增节水灌面4.08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面0.345万亩,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084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