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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2]129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9/13    

 

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疆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污染恢复难的水质性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

2010年新疆水资源总量832亿立方米,各类水利工程总供水量535.08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2453 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984.1 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8.5 立方米;农业综合亩均用水量680 立方米,农业用水比例为96%,耗水总量366亿立方米;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1.59亿立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占26.6%,第二产业废污水排放量占60%,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占13.4%;中水利用量仅为0.74亿立方米。天山北坡、吐哈盆地、塔额盆地等经济发展较快区域的地下水严重超采。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我区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针对不同用户和作物实行有差别的水价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与我区水资源状况联系更加紧密的价格机制;

二是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分类补偿相结合,水价改革要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水利公益性经费由财政承担,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价改革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偿机制;

三是探索建立水价杠杆和节水收益返还机制,理顺水价关系,以工补农,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稳定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积极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探索水权转让机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合理利用开发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

五是巩固节水成果和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类水价机制,逐步在水价构成中计入节水补偿相关管理费用,完善节水有偿转换机制,进一步促进供水单位良性发展;

六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合理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一)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的要求,以2010年为成本年,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到合理的水平。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和《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549号)规定,强化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监审,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工农业用水价格,力争“十二五”末达到供水成本的70%,“十三五”末基本达到供水成本。

(二)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积极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继续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规定,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坚决杜绝按亩收取水费的行为,终端水价计量点应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农民结算的计量点。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各地(州、市)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在认真核算后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个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核算确高于当地最高标准的,由县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广泛征求用水户意见,报地(州、市)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粮食和其它经济作物实行分类定价,使之保持合理差价,促进优先使用地表水,对粮食生产采取更加优惠的水价政策。

(三)逐步建立节水转换水价核算体系,鼓励农业用水向高效益行业优先转换。在转换水价中要计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及对农业节水、设施更新、管理运行等相关补偿费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水量向高效益领域合理流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坚决抑制再次开荒行为。

(四)积极推行工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新水水管〔2012〕4号)规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情况和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在满足当地主要作物的正常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的农业灌溉定额。定额规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应当保证大多数农民都能用上平价水。在此基础上,统一确定全区的超定额加价幅度,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五)实行农村公共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准公益性或者准公共性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十二五”末接近或达到供水成本。按照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原则,按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核定,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自来水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用电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非农村居民用水和城市用水等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为8%,由政府投资的,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由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应按当地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具体的利润水平由当地按照不同资金来源确定。

四、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一)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供水单位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和服务、改造管网和计量系统等因素,在着重强化人员定额、产销差控制等成本约束的基础上,严格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净资产利润率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执行。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规定,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扎实做好供水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状况和定价成本监审两个层面的公开工作。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对于运行年限较长、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各地城镇应尽快推进更新改造进程,以有效降低管网漏失率。积极推行城市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二)简化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要综合考虑本地用水结构,结合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调整,尽快落实自治区对特色餐饮、宾馆饭店和农产品物流等部分鼓励发展行业的优惠政策,将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其它用水四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等;其它用水包括城市绿化、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等。

(三)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人口结构、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进程,在城镇范围内实行抄表到户的用户,设市城市应在“十二五”末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我区的阶梯式水价制度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基本水量按照保证当地中等收入家庭月用水量,并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有关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可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执行。每级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各地(州、市)确定。

(五)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用户使用非常规水源。供应非常规水源的单位要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用水安全。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价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和再生水利用情况自行规定。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和用水环境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一定比例的新水用水定额,具体加价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六)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和执行到位。凡未调整和执行到位的,今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要加大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适当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在对其运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可结合财政拨付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协调发展。

五、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要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具备水利工程供水条件地区的非农业用自备井也要制定关闭时间表,在关闭前要相应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规定,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民30年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应当计征水资源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源性价格政策,应将水资源费核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不计入水资源费。

六、强化水费的使用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各类水费收支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精神,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严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自治区批准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清理各地对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坚决取缔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截留、挪用政策。各供水经营单位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水费收支的管理,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切实加强水价成本核算和审核工作。供水成本是制定供水价格的基础和依据,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供水单位要切实强化供水成本核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供水成本审核工作。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关于印发<申请制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237号)等文件的规定,编报水价申请文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价格方案进行审查。

(三)自治区直属和兵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价格应当做到与各地水价核算审批工作基本同步,并相互衔接,按照水价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或补贴工作。要准确把握水价改革时机,审慎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督查。各地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规划,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措施。要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各地批准执行的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和水价调整文件,应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自治区将对各地开展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深化水管体制改革,严格成本约束。要根据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和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约束供水成本,为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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