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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榆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供交流参考)
2012年9月29日印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按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的总体布局、省政府大力推进“节水增粮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到 “十二五”期末完成150万亩膜下滴灌工程建设任务,实现年增产粮食15亿斤、年节水1.7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通榆农业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难的问题,确保“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顺利实施、长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通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利局牵头负责“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运行。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国家和省级投资的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场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农发办、发改委作为成员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申请、整合和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拨付工程款以及对“节水增粮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  各乡镇场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站所为成员的节水增粮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专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落实、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和设备保管等工作。

各乡镇场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本着“公开、择优、农民自愿”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的规则和程序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划落实项目区、培训项目区农民,做好设备的接收、发放,履行相关手续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可以在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在群众申报各乡镇场把关确定的项目区审查认定后,对项目从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到内业资料整理归档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按项目建设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法人制的规定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

第八条  县农业局、农机局负责指导项目区农民将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配套应用于项目建设。做好农作物良种良法应用、培训、技术指导工作,从种植模式、品种选择、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田间管理措施多角度全方位服务。将国家惠民政策资金尽最大可能集中用于项目区,将先进的农机技术和农业机械配套应用于项目建设以及相关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履行好农机补贴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县农电局、石油公司要满足项目区的电力和柴油供应,落实好国家相关惠民政策。农电局要按项目区规划设计做好电力配套项目的规划申报工作,尽最大可能争取国家资金为项目配套电力,降低农民生产成本。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整个项目全程审计监察,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管辖的场站“节水增粮”项目区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水利中心站负责各乡镇场项目区的联络工作,做好工程技术服务,履行好相关手续。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在本乡镇项目工作推进组的领导下成立若干个服务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施工、实际操作等技术服务,做好物资接收、发放的配合与检查指导;全面负责工程的地埋管线排水工作及排水设备的管护、保养的监督。督促单元地块责任人将设备、物资及时收回和妥善保管,特别要加强对出地桩保护。制定相应的生产节余、废旧材料回收办法,与受益单位、受益村、合作社及单元地块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书、承诺书。

第十三条  项目区的落实采取群众自愿,乡村两级把关、设计部门审查、水利部门批准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面积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向受益农户收取工程建设运行保证金,以保证工程的正常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农民主体的要求,项目建设期内和后期的持续应用期间受益人要主动配合工程建设管理,按项目建设的规定投资投劳。

第十五条  工程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建设成果由项目区农民享受,任何人无权剥夺。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运行实行单元地块负责制,每个单元地块要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管护合同书及承诺书,负责配合乡镇服务小组地埋管道的排水工作,排水工作费用由受益农户自筹解决,服务小组只收取成本费,对不缴纳费用的农户,从工程保证金中扣留。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受益人必须按相关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无法使用或导致工程报废的,按所签订的承诺书和合同书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目区要按项目管理的基本单位确定膜下滴灌系统管理人员、落实责任,保证设备不丢失、不损坏。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固定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县水利中心站代为行使权利。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和养护固定资产部分(水源井、井房、播种机、覆膜机、首部、干管、支管、出地桩、渗水井等)在县水利中心站备案后,在乡村两级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村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单元工程责任人)负责设备的保管、维修养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秋季工程停用后,负责把地面管道、各种阀门及连接件按农田地块编号统一回收以备明年再用。非固定资产部分(毛管、地膜等)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回收保存。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或由其指定的部门和厂家统一回收,尽最大努力为农民持续生产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各乡镇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对受益农户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井、电、柴油机组、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条  在材料接收工作中,县水利中心站、乡镇水利工作站、项目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物资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项目区设备管理和管护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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