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
浙水人〔2012〕51号
  浙江省水利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2/14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级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村级水利工作,攸关“三农”大事,事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村级涉水事务管理缺失、村民用水管水组织缺乏、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缺位的现状,直接影响农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农田灌排、村居环境等民生问题。村级水利工作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落实有效措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织村集体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自主有序地协调、处置村内涉水事务,管理和维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二、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总目标,加强村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健全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规范村级水利工作程序、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巩固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加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引入村级水利工作市场机制,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到2013年底,基本建成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规范、队伍稳定、经费落实、运转长效的村级水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农村水利发展,有序推进村级水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发展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指导建立自我管理、自主协商的村级水利工作建设与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确定村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主体,落实村级水利工作责任,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组织或配合开展人员培训(山塘水库巡查员等村级水利队伍专业培训、村两委有关人员水利基础知识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

村委会要全面落实村级水利工作的村民监督,明确村级涉水事务议事程序,健全工程管护规章制度,明确工程建设、管护的责任和具体责任人,制定涉水事务的乡规民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公开选聘村级水利(水务)员。

(二)健全村级水利工作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村委会要落实村级涉水事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落实村级水利工作考核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量化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实效,考核结果作为申报村级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及村级水利(水务)员续聘、解聘的依据,并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制定村级水利工作公示制。村委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村级涉水事务的相关制度、决策程序、实施结果和建管责任人等,在小型水利工程的醒目位置设置管理标牌,注明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监督电话等,强化村民对村级涉水事务的监督。

建立村级水利工作台账。村委会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要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村级水利工作台账,促进村级水利工作管理规范化。台账资料要全面、准确地反映村级水利工作,是开展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

一是村级水利工作议事台账(村级水利工程建设协商议事记录、村级水利工程产权及管理责任主体记录等);

二是村级防汛防台台账(防汛防台组织、应急预案、防汛防台物资储备、演练和抢险记录等);

三是村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河道保洁、山塘水库巡查记录等);

四是村级水利(水务)员管理台账(各岗位工作手册、管理制度及人员名录);

五是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台账(组织章程、成员名册、运行制度、议事记录等)。

(三)规范村级水利工作程序。按照“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村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所涉及的项目前期、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各项工作,都要按照村民商议、“两委”审议、“两会”决议和实施内容公开、实施流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三议三公开”步骤进行,重要事项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水利工程的立项、设计和施工主体确定、合同履行、款项拨付,水利(水务)员选聘续聘,村级水利工作经费开支等实施监督,监督结果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村级水利工作职责、村级水利工程、责任主体等内容应纳入村务监督信息系统。探索县、乡镇(街道)、村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小型水利工程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管理。

(五)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村委会组织村级水利(水务)员,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村级防汛减灾、水事调解、工程巡查、河道水域管理、灌溉放水、饮用水管护、水文代办等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村级水利工作队伍配置规模、人员条件、聘任方式、聘用程序、管理模式、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补助标准等,制定本辖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组建方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村级水利(水务)员的工作指导,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与村级水利(水务)员的工作联系、分片管理、业务交流、专业培训等日常管理制度。村级水利(水务)员要及时反映村级水利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违反水利公共利益的行为。

每个行政村水利(水务)员配备不少于1名。根据村级水利建设管理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增加名额或对原有山塘水库巡查员、河道保洁员、饮用水管理员等进行合理调配,在确保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村级水利(水务)员应从长期居住在农村、有责任心和水利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的本村村民中公开选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拟聘村级水利(水务)员需经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村委会或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聘任。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村委会应加强对村级水利(水务)员日常工作考核,根据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效,确定补助和奖励水平。

(六)巩固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和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以村或灌区、圩区等受益区为单元,组建农民水利合作组织,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民主协商制定工作章程,明确组建模式、主要职责、议事规则、运转方式等,调动受益群众参与涉水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要积极研究扶持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积极探索把农民水利合作组织作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主体,自行承担所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

(七)加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村防汛工作主要责任人,应按照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指挥部统一部署,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工作,具体负责责任区网格划定和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在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积极落实防汛防台预案,及时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巡查和抢险,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山塘、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县级及以上媒体公布管护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巡查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八)引入村级水利工作市场机制。村级水利工程设计方案要注重保护传统水环境、水生态,发挥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生态保护、改善环境等多种效益,美化村容村貌,建设人水和谐、富有特色的美丽乡村。

培育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村民可自荐或由村委会推荐,按县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资格。经公示后,承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管护任务,按照承包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公告工程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施工主体、时间期限、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等。

培育小型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市场。对河道、山塘、饮用水等涉及跨村的水利工程,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形式,委托由共同上级政府,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管护单位。探索委托管理、自主管理、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以大带小、小小联合”,进行集约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级水利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地要高度重视村级水利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出台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村级水利工作责任,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引导社会参与和关心农村水利建设。要加强分工合作,着力解决村级水利工作的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委会、村民代表的作用。注重总结提高,宣传创新经验,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二)落实经费保障。多渠道筹措村级水利工程建管、维护经费。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2〕50号)规定,原则上各县(市、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村级水利(水务)员补助,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审核,按有关程序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相应补助。对农民水利合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确保村级水利工作有效开展。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坚持当前建设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实行建管并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加强村级水利工作考核,建立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考核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村级水利工作考核办法,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村级水利工作事权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完善、队伍完备、经费到位、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加大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村级水利工作成效纳入全省农田水利标准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荐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和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全国农田水利先进县和评比水利“大禹杯”等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11日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