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水利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水利部、中央编委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水利员是指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包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区域水利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镇水利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中,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基层水利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水利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调入或新招聘基层水利员,须有水利类及相关岗位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基层水利员队伍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水利员的上岗管理及考核工作,颁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岗位管理证(水利员证)》(以下简称《水利员证》),负责首席水利员评选认定、组织首席水利员研修培训、技术交流等。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水利员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员任职资格审核,推选首席水利员,开展水利员培训交流活动。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员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水利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负责推荐首席水利员,发挥首席水利员作用。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五条 实行基层水利员全员持证上岗。进入水利员岗位后须取得《水利员证》。其中,从事水利专业工作的人员持《水利员证》A证,从事财务等非水利专业工作的人员持《水利员证》B证。
第六条 《水利员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监制、颁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员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水利员证》的申请和换证,时间为每年3月份。《水利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初次申领《水利员证》的人员,须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基层水利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二)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
(四)已取得的工作业绩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真实性后,返还申请人。
第九条 已取得《水利员证》的,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水利员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申请换证。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水利员证》和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参加继续教育(含业务培训,下同)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初次申领和换证申请的材料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领或换证: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核未达到标准的;
(三)调离水利员工作岗位的;
(四)调入或新招聘水利员学历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水利员证》遗失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颁发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基层水利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基层水利活动;
(二)按照有关职责,承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服务;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政执法有关工作;
(四)申报承担水利科技推广项目应用研究及实施农技推广项目;
(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工作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七)参加首席水利员推荐评选。
第十四条 基层水利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理流动”的水利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基层水利员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水利员动态管理,分析掌握水利员队伍建设状况,研究落实专业能力建设的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基层水利员信息数据,掌握所辖区域内水利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考核评价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基层水利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各类技术服务、业务交流活动,充分发挥首席水利员的领军作用。
第十九条 基层水利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2天。鼓励水利员参加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学历教育,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基层水利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水利员证》:
(一)解聘、调离、离岗及因其它原因不再从事水利员岗位工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或造成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多元参与、量化标准、定期考核、绩效挂钩”的水利员考核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区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对基层水利员进行工作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员考核办法,将水利员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投入水利专业工作精力时间、服务作风及农村服务对象认同度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设置量化考核项目、评价标准和分值权重。水利员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二十二条 基层水利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职务任免、解聘续聘、首席水利员推选,以及申报省水利责任农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首席水利员每两年考核一次,内容主要为:
(一)所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等级和本人年度考核结果;
(二)基层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建设、水利技术推广应用等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业绩;
(三)指导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等开展水利业务工作的情况;
(四)创新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经验,解决水利实际问题情况;
(五)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情况;
(六)受奖励表彰及取得的其它业绩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指导基层水利员管理工作,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承担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