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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2年11月8曰印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1/21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2年11月6日)

在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中,各地积极探索塘堰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建管机制和模式,为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确保小型水利设施“建得起、管得好、保安全、长受益”,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我省塘堰等小型水利设施众多,但由于运行日久、缺乏整治、管护不力,相当一部分已经淤积损毁、功能减退,利用效率低下。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扩大自主权、搞活经营权,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加快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放开建设权、落实管护权,更好地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是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明确管护责任,保障群众权益,落实各项惠农兴水政策,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科学管护和良性运行。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长效建设与管护机制。

二、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依法明晰产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加强和规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护,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和管护,发挥主体作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发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在防汛抗旱、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按山区、丘岗地区及平原湖区的不同地域特点,区分小型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投资主体、受益对象等,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模式;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

(三)总体目标。着力健全和完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整治的20万口塘堰等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机制,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并完成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良性、高效运行。

三、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改变水利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前提下,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出资人即为产权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组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跨行政区划或流域的农村小型冰利设施,其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产权人由跨界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落实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搞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在此前提下,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除自行经营管护外,产权人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管护。产权人在流转水利设施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要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平原湖区可推行“以林养水”、“以林养渠”经营模式,山丘区可推行“以鱼养会(用水协会)”、“以鱼养堰”等经营模式。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障产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因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五)核发产权证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借鉴推广行之有效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模式

(一)自建自管模式。对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水利设施,村组与出资人签订公共安全管护责任书,明确防汛抗旱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需要、安全生产等责任,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受益户共管模式。由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并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的小型水利设施,受益村组与产权人代表签订公共安全管护责任书,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参与式管护模式。主要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日常管护的小型水利设施,由乡镇或乡镇水管站与相应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管护责任书,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专业化管护模式。主要由乡镇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业管护机构负责日常管护的小型水利设施,由乡镇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管护机构签订管护责任书,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市场化管护模式。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与管护。

五、完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要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广泛筹集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3亿元,省发改委从相关水利专项投资中调剂安排5000万元,省水利厅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县(市、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落实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电价、补贴水价、提供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赞助、企业资助、名人捐助、能人帮助、金融扶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积极推行“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方针,通过“一厂一村”、“一企一塘”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口扶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对企业投资参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采取“林水结合”等方式,参与对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和管护。把土地整理、农业开发、特色基地建设、绿化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区域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三)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加强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正确引导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事一议”,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和劳动力的使用效率。

(四)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优良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大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服务队等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社会化管护和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划分责任区、创建示范点、实行门前三包、订立乡规民约等方式,落实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切实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经费,强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依法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依法、科学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维修养护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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