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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
水财务[2012]499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水利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依托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自动预警、在线研判、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利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督、纠偏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目标是通过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监控手段,逐步实现水利财政资金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动态监控范围为水利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预算单位。监控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水利财政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遵循以下原则: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查控结合,整改提高、奖惩挂钩。

第二章  动态监控职责

第六条 动态监控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动态监控的具体工作,预算执行中心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部属各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进行动态监控并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七条 财务司的职责:

(一)接收、核实和反馈财政部监控互动、审计署在线审计发出的疑点信息;

(二)指导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疑点信息及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等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

(三)提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建议,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预算执行考核;

(四)通报动态监控结果。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向财务司反映动态监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出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三)对财务司确认的违反财政法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现场核查;

(四)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反馈信息及整改核查材料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部属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工作;

(二)准确完整填写支付信息,及时正确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

(四)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进行整改;

(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控手段和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分财政部、审计署的外部监控和水利部内部监控。

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水利审计免疫系统进行在线监控和在线审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务专项检查。部属预算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根据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三条 动态监控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国库支付、政府采购、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一)基础管理主要从银行账户、现金提取、资金划转、票据使用、合同管理、公务卡结算等方面进行监控;

(二)国库支付主要从支付方式划分、用款计划、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用途、资金归垫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政府采购主要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政策功能、批量采购、采购项目拆分等方面进行监控;

(四)会计核算主要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支付凭证信息、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监控;

(五)资产管理主要从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租赁)、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监控;

(六)项目管理主要从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实际执行与实施方案一致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七)其他依法应当实行动态监控的内容。

第五章  监控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部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疑点信息并加以标识,对疑点信息进行研判并予以核实;

(二)有关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收到反馈的核实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

(四)财务司接到处理建议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会商,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五)预算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预算执行中心;

(六)预算执行中心汇总整改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动态监控报告报财务司。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发出疑点信息互动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每日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查收财政部发出的疑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对反馈情况进行分析,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财务司;

(四)财务司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由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审计署询问函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财务司收到询问函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询问函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财务司;

(三)财务司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并反馈审计署。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和现场核查的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司制定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二)下发专项检查(现场核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三)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四)与被查单位沟通检查(核查)情况;

(五)形成检查(核查)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有关问题,财务司向有关二级预算单位发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控发现疑点信息的,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预警功能,实时发出警示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发现严重问题的,将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视情形采取暂停上报该单位用款计划、驳回直接支付申请或通知代理银行暂停办理授权支付业务等措施,控制相关单位资金支付。

相关问题被确认彻底整改后,再恢复办理有关业务。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财务司汇总动态监控结果,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考核时,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资金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55号)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控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按照《关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暂行办法》(驻水纪[2012]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属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水利部水利预算管理“三项机制”相关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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