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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2〕57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2/2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开展千万亩滴灌节水工程建设的重要部署。同年年底,国家在东北四省区启动了节水增粮行动。为确保节水、增粮、增收、增效等发展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以提高全省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建立农业生产布局和用水效率与水资源条件相一致、灌溉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工程措施、农机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等相结合的高效农业节水体系。通过实施节水灌溉工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健全节水灌溉工程长效运行机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科技支撑、专业服务、企业配合、社会支持的机制,加快工程建设,强化管理改革,推进产学研结合,健全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前提,坚持蓄引提井并重、新增改善并举,充分利用现有水源工程,以节水改造为前提,最大限度地提高灌溉水利用率,稳定和适度发展新增灌溉面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资源状况,选择适宜的发展形式、发展规模和发展重点,集中连片建设节水灌溉工程。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资金,统一建设标准和补助政策,共同推进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四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优先发展水源充足、土地规模大、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好、农业增产潜力大、农民积极性高的区域,有规模分梯次地推进。五是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加强各级政府对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特别是农户积极参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六是坚持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要求,完善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3以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按工程型式分管灌面积150万亩、喷灌面积64万亩、滴灌面积786万亩;按作物种类分粮食作物584万亩、经济作物245万亩、果树171万亩。

二、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

节水灌溉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涉及土地征收(使用)的,由县级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水灌溉工程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协调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农业(含农机)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农技、农艺、农机等配套措施,组织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落实,制定各项补贴资金和后续鼓励支持政策,以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用地审批手续;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节水灌溉工程水价政策,节水灌溉工程用电按国家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执行;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片区地块电力设计、施工安装的组织。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区域发展重点。在辽西北地区,根据该区域耕地面积大、粮食单产低、灌溉增产潜力大的特点,以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为目的,优先发展粮食作物滴灌为主,重点建设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等节水工程。在辽东地区,根据该区域水资源相对丰沛且水质好的特点,优先发展经济作物喷灌为主,重点支持实施田间工程节水改造、渠系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水源工程维修改造等。在中部地区,根据该区域大田种植面积较大和有规模化耕作条件的特点,优先发展管灌工程,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区,重点对田间灌溉渠系进行节水改造、排涝沟道清淤改造以及田间配套建筑物实施更新改造。

(二)加快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进一步推广管灌和滴灌、喷灌,以及加快保护性耕作、土壤深松、节水精播、覆盖保墒、抗旱保水剂等生物和农机、农艺节水技术,促进灌溉水的有效利用。加快灌溉试验站建设,加强节水灌溉制度研究,指导农民科学灌溉、精细灌溉。积极培育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建立和完善高效节水技术体系,实现高产、提质、增效。

(三)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节水、增粮、增收、增效作为农作物品种选定的重要因素,大力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提倡发展和应用适水种植技术,加快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节水型农业结构。

(四)加强用水总量控制。进一步明确和分解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用水计量与考核,强化源头节水,加强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发展节水灌溉项目时,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条件,坚持量水而行,以水定需、定项目、定工程、定规模,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水利公益性职能,加快基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水利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全省开展千万亩滴灌节水工程和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为契机,加快乡镇水利服务站建设,配备必要的仓库和管理用房,满足节水灌溉工程设备、管材等设施存储需要。健全村级服务组织,加强村级水管员队伍建设。将对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人员和用户的科技培训纳入常态化管理,推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水利技术培训和服务工作,保证乡镇水利服务站专业技术人才所占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每个乡镇水利服务站至少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以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农业用水新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行规划制度。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由全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省节水灌溉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通过不同投资渠道建设的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均应符合节水灌溉工程专业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二)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凡节水灌溉工程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平衡分析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节水灌溉工程应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时,要把握“节水为先、改造为主、优先地表、合理地下、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水定地、以供定需,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落实节水责任。

(三)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项目法人组建、招投标、监理等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承担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及安装的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行业施工资质。

(四)严格实行质量控制制度。节水灌溉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下的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监督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总责,市级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五)严格实行工程验收与移交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节水灌溉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通过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节水灌溉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未经验收合格的节水灌溉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节水灌溉工程验收合格,经过一个灌溉周期正常运行后,项目法人应办理移交手续,将工程管理权移交给所在区域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维修管护。

(六)加强资金筹措。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筹措实行国家、省、市、县级财政和受益地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列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级财政应按规定落实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规划设计所需经费,并纳入同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工程建设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独立设账,专款专用。

(七)加强建后管理。节水灌溉工程管理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单位行使。乡镇水利服务站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节水灌溉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农业、农机等基层专业服务组织根据职责分工对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具有专业指导和监督职责。村级水管员负责对节水灌溉工程的经常性巡查、看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八)强化技术支撑。通过产学研结合,加强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和技术集成的联合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和节水灌溉制度试验,完善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监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及时发布指导信息,帮助农民科学灌溉;建立项目实施专家对口援助机制,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

(九)严格市场监管。完善节水灌溉设备和产品标准体系,完善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企业推荐目录,培育骨干企业,提高设备质量和产业化程度以及行业整体水平。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实行设备产品生产成本定期核算、最低成本指导价发布制度,规范招标、投标程序,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加强对节水灌溉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售后服务的监管,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节水灌溉和农业节水科普教育,广泛宣传发展节水灌溉的意义、效益和经验,及时报道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动态、工作亮点、工程效益,提高全民节约用水和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参与节水灌溉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受益范围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监督节水灌溉工程。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宣传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现场示范,把科学技术知识传授给群众,提高农民群众应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能力,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省水利厅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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