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农村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办法》是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出台的。省政府法制办在《办法》起草、调研、论证、修改过程中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卫生厅、环保厅、城建厅、国土厅、电力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水利厅表示衷心的感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是我们实施《办法》的宗旨。《办法》颁布施行必将对推动我省农村供水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发挥重要作用。今天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联合举办《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议,刚才法制办的吴主任就《办法》颁布实施作了重要讲话,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对《办法》颁布实施倍受鼓舞,也深感肩负的责任,借此机会我从《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以及部署贯彻三个方面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于 200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以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的“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这是建国以来在解决农村供水问题上力度最强、规模最大、受益最广、速度最快的一项农村公益性工程,至2012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32.7亿元,解决了近2万个村1860余万农村人口和62万多农村学校师生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自来水覆盖率由2002年的62.6%提高到2012年的98%,被广大农民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群众最满意的实事”。2010年省委宣传部、浙江大学、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联合举办 “浙江省十大民生工程”评选活动,“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 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获得“浙江省十大民生工程”荣誉。但是,农村供水工程相比城市供水规模小、共享率低,在法规制度、资金投入、技术标准、运行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差距。需要我们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农村供水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制定《办法》是巩固提高建设成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至2012年底,全省农村供水工程受益人口3700余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8%,供水工程达3万余处。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地貌特征,受山川、河流分割,农村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小,在3万余处供水工程中,200吨/日以上规模只有1655处,其中1000吨/日以上的仅557处,反映了农村供水工程量多、面广、分散、规模小。由于“多、小、散”的特点,存在标准低、管理弱、效益不高等问题。大多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费用依靠农民缴纳的水费,不计固定资产折旧还能勉强维持营运,如果计提折旧,则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不少工艺简陋技术标准低的农村供水设施和年久陈旧老化失修的农村供水工程很难达到城乡统一实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为此,制定《办法》,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升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的精神。
2、制定《办法》是健全法律制度,实现农村供水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供水工程关系到农村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予以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实现农村供水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办法》出台前,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层面,都未出台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法律法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靠分散在涉水法律、法规里的一些条文和部门的一些文件作支撑,监管乏力。涉水法律法规中至多原则性提及但操作性不强,而部门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虽然对农村供水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难以全面系统,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约束力较弱,不能有效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为此,制订《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建管体制、政府和部门职责,工程规划与建设、供用水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法律问责,填补我省农村供水法律缺失,实现农村供水管理法制化。
3、制订《办法》是规范部门职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
农村供水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及水利、发改、财政、卫生、城建、环保、物价、电力等部门共同担当,需要供用水单位、用水户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尽管国家和省、县(市、区)制定了一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理办法,但各地的农村供水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政府责任不明、部门职责不清、工程产权模糊、管护主体缺位等问题。中央有关文件强调“农村供水安全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实际上,一些县市的政府还缺乏高度的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农村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没有设立日常管理机构和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厘清乡镇政府、村两委,供水单位、用水户的事权,没有健全水价制定和水费征收制度。不少工程验收后,未能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办理资产交接,直接影响到建后运行管理。
为此,制订《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作中政府、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的权责,界定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形成各级政府及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的机制,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4、制订《办法》是强化管理,保障农村安全供水的必然要求。
大部分乡镇和村级供水工程由乡政府或村集体采取不同模式进行管理,由于基层组织管理水平的差异,一些地方暴露出管理制度不严、运行操作不规范、人员素质及技能较低,不能满足日常工程维护和安全供水的要求。水质达标是饮水安全的关键环节,部分早期建设的村级供水工程制水工艺简陋,未安装消毒净化设施,有的虽配备消毒设备但没能规范使用,以至于水质指标存在安全隐患。各地水质检测、监测工作还没有正常规范地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还没能得到足够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还处于研究布置阶段。
为此,制订《办法》,明确农村安全供水管理要求,加强水质监测检测、宣传培训、水源保护等工作,提高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安全供水。
二、《办法》制定过程
在我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进入高潮时,我厅就注意到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问题。自2008年以来,就着手农村供水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开展了“浙江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现状评估”、“浙江省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调研”、“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调查”、“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与实践”、“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编制”等基础性调查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政策建议与技术支撑。
2010年我厅以浙水法〔2010〕9号文“关于报送2011年省政府制定规章项目的函”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2011年度立法申请,并开展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立法可行性研究。
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12]5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列入2012年度规章项目,于是《办法》进入制定程序。我厅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先后赴丽水、湖州、嘉兴、金华、杭州等10多个市、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基层管理单位意见,又征求了省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多次调研,充分吸收各方有益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六易其稿,形成《办法(送审稿)》,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贯彻实施要求
要把《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贯彻实施。需要各级水行政部门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共同关心和大力支持。贯彻实施《办法》我们水行政部门要做到“四个到位”:
1、思想认识要到位。
农村供水是惠及千万农民的民生工程。胡锦涛主席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温家宝总理提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2005年以来,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把饮水安全作为农村水利的重要工作任务。《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国以来我省农村供水发展历程和近阶段农村供水的工作实践,经验与教训启示我们,农村供水工程如果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工程维护资金缺乏,管理责任不到位,就会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辛辛苦苦取得的工程建设成果也将前功尽弃。因此,要从讲政治、强基础、惠民生的高度来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认识有广度、思考有深度、工作有力度,进一步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好农村供水工程建、管、用三者脱节问题,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2、学习宣传要到位。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工作将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认真学习和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是正确贯彻实施《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水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宣传册、宣传栏、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依法促进我省农村供水工作有序开展。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为《办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厅将部署全省水利系统学习宣传《办法》的活动。在12月18日召开的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现场会上邀请了省法制办领导就《办法》进行了解读。下一步,将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中把《办法》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在暑期,安排厅属水利学校利用假期组织师生开展《办法》进“百乡千村千校”活动。各级水行政部门都要行动起来,深入基层和农村,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调动和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
3、部门协作要到位。
农村供水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目标一致、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作。《办法》明确各级水行政部门是农村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我们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也有信心切实履行好主管机关的职责。根据《办法》,发改、财政、城建、环保、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做好各方面的衔接工作,形成合力,建立沟通顺畅、协同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4、工作落实要到位。
一是落实管理机构和管护经费。要加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农村供水管理职能。要加强对乡镇村的指导,督促落实管理人员,做好本区域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 “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二是落实规划建设标准。要优化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把好审批和竣工验收关。要按照“能集中就集中,能延伸就延伸”的原则推行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要做到净化消毒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投入使用“三同步”。三是落实供水安全管理措施。县级水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建立农村供水水源监测制度和取水、制水、供水定期卫生监测制度,要加紧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四是落实农村供水政策措施。《办法》明确了农村供水中有关税、费以及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有利于降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办法》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把这些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工作中。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宣传好、贯彻好《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促进我省农村供水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链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