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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甘发改商价[2012]1620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2/5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和水利部、省政府批复的《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水规计〔2012〕281号),继续深化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运用价格政策,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为保障,以创新水价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基础设施改造、末级渠系管理、农业水价调整“三位一体”的综合改革;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水利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四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水价调整的节奏和力度,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水价制度,促进水价改革;五是坚持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排灌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

(三)改革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建立完善决策科学、调整灵活、程序合法的水价管理体制;大型灌区探索实行定额内农业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计量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在强化供水成本约束、严格供水成本核算监审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农业水价,达到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进一步推行按方收费,完善水费计收办法,强化水费使用管理。

二、扎实做好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一)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加强定额管理。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科学制定和完善用水定额并全面推行。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权流转、水价调节”的办法。

(二)明晰初始水权,完善计量设施。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在水资源紧缺地区,按照流域、区域、灌区、农户自上而下逐级明确初始水权,逐级逐步把农业灌溉用水的初始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权证书,保障农业用水户的用水权益。井灌区、井河混灌区要采取总量控制等措施,从严配置地下水初始水权。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灌溉面积不核减初始水权,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水权流转获得节水收益。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对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县为单元加快改造步伐,改善末级渠系和计量设施状况,井灌区和井河混灌区要全部安装机井计量智能卡。

(三)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水价改革中的积极作用。要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改善条件,充分发挥协会在初始水权配置、定额管理、水量分配、节水灌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紧缺、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较为完善的大型灌区探索实行灌溉定额内农业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可先行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广。定额内优惠水价按不包括折旧费的运行成本、费用核定。累进加价的幅度,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区)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今后省管大型灌区调整水价要做到与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结合,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调整水价。

(二)进一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各地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计量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灌区要率先推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记账到户、收费到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核定末级渠系水价。

(三)加强成本约束。水管单位要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供水成本控制,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约束供水成本不合理增长。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供水成本监审,要在供水成本中核减水管单位的财政补助和多种经营成本,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供水成本。

(四)进一步理顺农业水价。各地要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管单位运行情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的原则,适时适度调整、理顺农业水价,并把握好农业水价调整的节奏和力度,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平稳实施。

(五)进一步推行按方计费。水资源紧缺、计量设施完善的河西地区要全面实行按方计费。中东部地区要加大灌溉工程设施投入,不断改善供水计量设施,逐步推行按方计费。

(六)进一步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推行“计量供水、配水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的水费计收办法,健全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骨干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计收和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它部门不得挪用、平调水费。末级渠系水费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使用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监督和指导。

(七)加强农业水价监督检查,减轻农民用水负担。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水价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搭车收费和擅自加价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整顿规范水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全面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物价)、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水资源紧缺对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制约因素,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维持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村民学习等方式加强对用水农户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水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大对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地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快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把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作为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

(四)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奖惩机制。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利项目安排挂钩制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上向水价改革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县(区)倾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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