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十二五”农田水利建设主要任务,建立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考核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是通过建立科学、统一的建设标准,有效推进全省农田水利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提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水利支撑。
第三条 切实加强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组织领导,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围绕农田水利工程布局、旱涝保收能力建设、田间排灌设施配套、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灌溉水利用效率提高、农业“两区”水利保障、工程长效管理等,扎实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以县级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均纳入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考核范围。建设任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建设任务考核材料:
(一)市级人民政府按《意见》分解的年度建设任务指标。
(二)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及下达的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及验收报告。
(四)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文件及其他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五)项目受益范围图表。
(六)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文本。
第六条 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建设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现场核查、受益区群众意向、体制机制创新等。
第七条 采取量化考核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农田水利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事件,或被重点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一)优秀:建设任务指标全部完成且两项及以上指标超额完成20%以上、当年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农田水利专项项目验收率达到50%以上、综合量化考核90分及以上。
(二)合格:建设任务指标全部完成,且综合量化考核75分及以上。
(三)不合格:一项及以上建设任务指标未完成或综合量化考核75分以下。
第八条 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方式进行考核。省级评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通报全省。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政府组织水利等部门对照年度任务指标,完成年度自评(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自评表见附件3),报市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核查,完成所辖县(市、区)年度考评,并将市级考评汇总表(附件4)、相关考评资料和市级考评意见行文报送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 每年5月底前,省水利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市级考评材料复核以及现场抽查核实,会同省农办、财政、农业、国土、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综合对比分析评定各县(市、区)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考核的指标完成数据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评比、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相应的水利任务指标数据相一致。考核材料的数据及内容应真实完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考核不合格评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水利“大禹杯”评比和国家农田水利先进荣誉评比的参考依据,作为省级农田水利切块资金分配原则中“绩效因素”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十二五”期间按此办法实行考核,到“十二五”末,根据年度考核等级,对照《意见》提出的七个方面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先进县、达标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