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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农[2013]22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5/9    

 

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财农〔2011〕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以下简称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区)、市(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受益群众共同筹措。中央补助资金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渠道安排;省(区)及市、县资金由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安排。

由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切块实施的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项目县的水资源论证和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审批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坚持“中央支持指导、地方自主安排”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受益群众的积极性,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努力建设精品工程。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由各级财政(含农发,下同)、水利、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筹集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水利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作为节水增粮行动的主导力量,抓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工程实施工作;农业部门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抓好农机配备、作物和肥料品种选择、农艺技术指导、受益群众培训等工作。

各级财政、水利、农业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财政部、农业部建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负责:

1、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制度体系,规范项目管理;

2、落实和监管中央资金,督促地方落实投入;

3、组织审查省级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对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4、组织节水增粮行动的省级项目总体验收,指导、监督和抽查县级年度项目验收;

5、考核评估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6、组织专家开展对口支援及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四省区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决定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确定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1、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本省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督促市、县落实投入;

3、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省级总体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

4、负责县级年度项目验收;

5、监督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考核评估、技术指导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县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项目县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

2、落实县级投入,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

3、负责设备、材料及工程建设招投标,做好农机配备、作物品种选择、农艺技术指导等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定期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省级和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好水资源论证、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省级总体实施方案及县级总体实施方案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县级年度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

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专业设计、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单位一般应具有水利专业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对长期从事节水灌溉设计咨询业务、业绩突出,并具有水利专业咨询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承担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县年度建设任务实行申报制,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编制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并符合已批准的县级总体实施方案;

2、本年度县级建设资金、动力配套等条件已落实;

3、县、乡政府和受益群众积极支持项目建设;

4、管护机制已建立,管护主体已明确。

第十一条  省级总体实施方案由联席会议组织审查,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反馈审查意见,由省(区)政府批复。

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由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后,报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级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联合批复。

水资源论证报告按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工程(小型地表水取水工程、打井、配泵等)、首部枢纽、输配水管网、喷灌机(组)等田间灌溉设施以及配套的水量计量、用水控制、水位监测等设备。结合工程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农艺、农机等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和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对工程、节水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建立节水企业信用制度。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实力强、业绩佳、信誉好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引导受益群众广泛参与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和管理。各项目区应设立公示牌,及时公布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和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管理类文件、会议资料、技术成果、影像资料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按照各项资金的管理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方案编制、审查论证、检查验收、考核评估、技术咨询、宣传培训、信息管理、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等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具体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由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各项目县的财力状况、工程类型、水资源条件、施工难度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加强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法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县级年度项目验收、省级项目总体验收。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年度项目验收应于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省级项目总体验收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和总体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管护主体、经费、制度的落实及效益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适时组织对四省区开展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安排四省区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每年应对项目县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县级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县,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和项目。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省区及项目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工程及设备设施确权办法,明确产权划定的原则、程序、实施主体,保障工程及设备设施产权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县应把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交付运行时,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管理制度、管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县应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渠道安排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四省区应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根据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布局科学布设灌溉试验站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灌溉试验站应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的试验、示范,制定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及时发布灌溉信息,指导群众科学灌溉、合理用水。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和各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建设、分级管理,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构建集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和监测信息管理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项目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监督监控。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以及部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省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县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信息系统及所辖工程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将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各类工程的地理坐标、基本情况、管理主体、管理制度等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每个项目区“有坐标、有方案、有制度、有档案、有管护责任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水利部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灌溉试验站和信息化示范县建设内容及验收要求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四省区财政、水利、农业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区
(1)、水利部财政部农业部《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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