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农业部农发机构(转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2013年拟立项实施153个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详见附件1,不发地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的意见》(国农办[2013]111号)已印发。现将编报2013年项目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所在县水利部门(含灌区管理单位)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下同),按照审定的项目建设任务、总投资和预期效益等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根据评审后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并由省级水利(水务)厅(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于2013年6月底前将项目实施计划联合报送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份)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1份),同时报送项目有关表格电子版。
二、省级联合报送文件要专门对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水利部门(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等分别做出明确承诺,并说明资金来源。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主动与同级农发机构沟通协调,切实足额落实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并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比例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治理类项目的配套比例(详见附件3)执行。
对中部地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6省)、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区、市))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及市(地)级承担。
三、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提纲》(详见附件4)进行编制,文字宜简练,篇幅要适当,有关的文字、表格、图纸应为A4幅面,并装订成一册。封面名称统一为:××省(区、市、兵团、农垦总局)××市(地区、州、盟、师、分局)××县(市、区、旗、团场、农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五里坡扬黄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清水河灌区2个项目实行地方先行投入试点,这2个项目2013年暂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应在2013年10月底前到位50%(全部由自治区及地级财政承担)。届时,国家农发办将组织核查,确认到位后,于2014年一次性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五、本通知附件表格可从中型灌区信息网站、节水灌溉网站下载,网址分别为http://www.zxgq.org.cn、http://www.jsgg.com.cn(不得改动表格结构和内容,直接在有关表格填写数据和备注文字)。
六、联系方式
1、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邮编:10005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荣宁园
电话:010-63202128、63203658(传真)
电邮:ycl@mwr.gov.cn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邮编:10082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68553362
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