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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川水发[2012]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增强水利支撑保障,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以下统一简称为《决定》)精神,现就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在改善民生、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仍存在体制不顺、队伍弱化、保障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与当前水利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充实。

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和“全域灌溉”核心目标,着眼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长期需要,到2013年底,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部乡镇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并与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抗旱服务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级水务员等有机结合,构建起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水利管理水平和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的规定,根据自然条件、水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管理任务等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统筹协调原则。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要遵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的统一规定,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相衔接,要把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纳入乡镇机构改革和整个农业基层服务体系范围统筹考虑,实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精简高效的原则。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要按照队伍精干、责任落实、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服务能力。要确保基层水利服务范围全面覆盖有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的所有乡镇,不留管理与服务死角。

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置机构。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设置方式。基层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较重、乡镇幅员面积较大的县(区、市)可以设立乡镇水利站;境内流域特点明显的县(区、市)可以以流域为单元设立流域水利站;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乡镇幅员面积较小的县(区、市)可以设立跨乡镇的片区水利站。

(二)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和水行政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辖区内防汛抗旱、灌溉与排涝、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新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基层水利工作。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

(三)科学配备人员。在核定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事业编制内,合理设置岗位类别。应保证水利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3。及时补充水利类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职工的水利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落实经费保障。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相关部门综合预算。加大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配置基层水利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和办公设备,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的规定,根据水利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作用的管理体制。完善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转换用人机制。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符合水利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持证上岗服务。严格工作考评,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称评审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七)规范工作制度。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工作行为,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确保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履行责任。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转变工作方式,不断改进服务,切实履行好为基层水利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

四、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作为落实《决定》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稳步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总目标,研究制订推进本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时间表,各地要抓紧制订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三)推进社会化服务。各地应积极培育社会服务组织,鼓励政府购买其提供的水利公益性服务。积极推进抗旱服务队等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村级水务员负责村内的水利相关工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基层水利服务,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  川  省  水  利  厅         

四  川  省  编  委  办         

四  川  省  委  农  委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人  社  厅         

2012年2月28日             


文档附件区
(1)、四川: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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