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水利站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要求,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
二、鉴于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水利实际,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规定:“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的原乡镇水利站,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由省有关部门提出范围和标准,按流域(水系)整合、组建水利管理站,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招聘。”
1、范围。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河地区所涉及县(市、区)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参照“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易涝地区具体范围的通知”(鄂财农发〔2003〕7号)确定,即荆州、武汉、黄石等14个市所辖47个县(市、区)。
2、标准。按省编办、省水利厅研究提出的测算标准对县(市、区)进行测算分类,按流域(水系)整合、组建水利管理站(测算标准附后)。
3、管理体制。水利管理站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招聘。具体编制员额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在规定的乡镇公益性事业编制40名总额内核定,纳入财政预算,报省编办备案。所核定的编制员额应满足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三、山区、丘陵地区的乡镇水利站改革,按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乡镇水利助理并通过实行定岗服务招聘制或委托服务制来承担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工作,具体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四、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精神,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由政府负责。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具体内容、工作标准、操作程序、经费预算和考评办法按省有关部门下发的意见执行。
五、乡镇水利站改革涉及到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鄂发〔2003〕17号、鄂发〔2005〕13号、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县(市、区)水利管理站设置数量分类测算标准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水利厅
2005年11月1日
附件:
县(市、区)水利管理站设置数量分类测算标准
一、适用范围。县、市、区水利管理站设置数量测算适用于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
二、指标选择。选择反映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水利特性的特征值,以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国土面积、泵站总装机容量、堤防长度、渠道长度、涵闸引(排)水流量作为分类依据。指标数值以统计部门(含水利统计)为准,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表中泵站总装机容量、堤防长度、渠道长度、涵闸引(排)水量不含省、市、县、区直管和村组自管泵站总装机容量、堤防长度、渠道长度、涵闸引(排)水量。
三、指标权数(W)。按照各指标的重要性不同,分别确定国土面积、泵站总装机容量、堤防长度、渠道长度、涵闸引(排)水量的权值分别为0.4、0.15、0.15、0.15、0.15。
四、数据转换。通过“指标区间及其代码表”,将指标的实际量值转换为相应的代码(以D表示)。
五、计算单项指数(P)
1、通过“代码分值表”,将数据转换后得到的各指标代码转化为实际分值(F)。
2、将各指标的分值(F)乘以相应的权值(W),得到各指标的单项指数(P)。计算公式为P=F×W。
六、计算总指数(I)。将各指标的单项指数相加,即得到各县、市、区得分总指数(I)。计算公式为I=P面积+P泵站+P堤防+P渠道+P涵闸。
七、分类标准。根据得分总指数,将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的县、市、区划分为三类。
Ⅰ类:得分总指数为80-100分,设置水利管理站不超过10个。
Ⅱ类:得分总指数为60-79分,设置水利管理站不超过8个。
Ⅲ类:得分总指数为59分以下,设置水利管理站不超过5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