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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水农〔2011〕3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云办通〔2011〕21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厅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分工任务,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促进全省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的安排部署,以加强基层水利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为出发点,理顺职能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构建起以乡(镇)水利(水务)站(所)为主导,基层水管单位为基础,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体,适应不同地区和需求的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为支撑的多元化新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达到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目标,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要求,健全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每个乡(镇)都要设立水利(水务)站(所),并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开展1000个乡(镇)水利(水务)站(所)等基层水管单位建设,着力改善其办公、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建、自管、自用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三)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合理配置水利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构架的主要内容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基层水利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各种组织与机构形成的有机整体,其主要有乡(镇)水利(水务)水土保持站(所)、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等四种组织形式,互相关联,互为补充。

(一)乡(镇)水利(水务)水土保持站(所)。以乡镇或小流域、区域为单元设置,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国家最基层的水利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承担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以及从事少部份经营管理等非公益性职能。其特性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

(二)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省、州(市)直管水管单位以外,具体负责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的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划分,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企业三种类型,从服务基层水利工程的类别上区分,主要包括水库(闸)、灌区、泵站、堤防等管理单位,以及县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它是按照一定章程,由受益农户自愿组成,自我服务的民间合作组织,是农民群众自主兴办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社会团体,其特征主要是合作互助,主要从事受益区内水量分配、水费收取、水事纠纷调解,负责末级渠系的建设与管护等。

(四)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它是适应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为农民提供水利技术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包括专业设备提供、维修服务等,其特征主要是专业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防洪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队等。

三、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进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机构设置和明确职能

1、乡(镇)水利(水务)水土保持站(所)

作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核心,乡(镇)水利(水务)水土保持站(所)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设置,如果乡(镇)供水、水资源调度、河道治理、水质监测等事务跨乡(镇)或者相邻乡镇之间水事纠纷查处难度大,也可以小流域、区域为单元设置。乡(镇)水利(水务)水土保持站(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最基层的水利管理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内容有:

(1)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组织指导乡镇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小型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建设管理,完成乡镇水利统计工作。

(3)承担农村水电实用新型技术、设备在本乡镇的示范培训和推广运用工作。

(4)按照有关规章,负责或协调加强基层水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产权登记、管理等,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水利资产,确保水利设施保值增值。

(5)承担本乡镇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作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信息报送和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6)负责本乡镇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节约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农业、工业、生活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调解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利违法案件。

(7)协助制定本乡镇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农田水利建设、防洪工程、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8)协助作好本乡镇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配合做好大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维护管理,抓好小(二)型水库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做好小坝塘及以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组建和运行。

(9)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的职责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灌排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组建要因地制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活动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灌溉边界,按水系、渠系并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以及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

3、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包括防洪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队等,主要提供专业和技术服务,一般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主要服务对象是具有公益性的灌溉、防洪等水利设施,服务成本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深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内部改革

要认真研究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人事管理的新机制,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引进竞争激励机制,优化职工队伍。要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以岗定薪,竞争上岗。要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的水利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技能培训,提升科技服务手段和能力。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积极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工作的优惠政策,吸收录用一定数量的水利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调整现有人员结构。建立完善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创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三)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机制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三方参与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挂钩。二是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要创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服务方式方法,根据新阶段新特点,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建设水利服务“110”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大力推广服务承诺制,逐步形成咨询服务方便化、应急服务快速化,政务信息公开化的服务新机制。

四、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事关水利改革发展全局,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协调,主动沟通,深入调查研究,集中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合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要切实履行起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政策落实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考核。

(二)建立年度考评机制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地设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明确其形式、规模和标准,加强建设管理和考核验收。考核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并拟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从2012年起按照年度进行,每年10月底由县级将经过初步验收合格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材料、文件及其他资料准备齐全上报州(市)水利(水务)局进行审核,州(市)水利部门将审核合格的验收材料于11月初上报省水利厅,同时上报州(市)级审核意见,水利厅根据州(市)审核意见于11月中旬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省水利厅商财政厅于12月底前兑现下达年度奖励经费。

(三)落实经费补助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省水利厅将对各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一次性经费奖补。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以加强乡(镇)水利站(所)站点建设为重点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配套设施,配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经纬仪、水准仪以及办公车辆等必要的工作设备,以及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等。

(四)实行项目联动机制

按照中央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立项的约束条件,推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不建机制不建工程”的做法,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行项目联动机制。从2012年开始,把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山区“五小水利”项目、高效节水示范项目等与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对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的好、效果显著、社会评价高的县(市、区)给予侧重支持。以机制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从而解决当前农村水利运行管理存在的瓶颈问题,保证农村水利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

 

云南省水利厅               

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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