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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意见
湘水工管〔2011〕155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1〕3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第一次系统的制定了我省推进五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对以乡镇水利站为重点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改革目标、改革思路、改革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是改革完善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试点方案》的出台,为全省乡镇水利站的改革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指导、推进乡镇水利站的改革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要抓紧出台市、县改革实施方案

市、县级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省政府《试点方案》的重要基础,各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革目标、改革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其中改革的主要内容要涵盖乡镇水利站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定编定岗定责、经费保障、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建立人员聘用、考评、培训机制,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建设等。工作措施主要有改革的组织形式、实施机构、责任任务、激励机制、阶段目标、进度安排等。“实施方案”要实事求是,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以市、县政府出台文件为准),并报省厅备案。

二、要合理设置水利站机构

《试点方案》规定,“各地应根据乡镇区域面积、耕地面积、人口数量和水利工程数量等实际情况,以乡镇为单元,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所限额内,单独或者综合设置乡镇水利站,建立覆盖全省每个乡镇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这个规定对于乡镇水利站的设置,提供了单独和综合设置的两种模式,省厅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排涝、山洪灾害防御等实际出发要求:

1、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一乡一站单独设置乡镇水利站。有下列情况之一县的乡(镇),必须单独设置水利站,一乡一站。

(1)区域内有小型及以上河道堤防工程或小II型及以上水库工程设施的乡镇;

(2)在建和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的各乡镇;

(3)承担大中型灌区支渠(Q=1m3/s)以下渠系管理的乡镇;

(4)区域内有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任务的乡镇;

(5)山洪地质灾害频繁的山丘区各乡镇;洞庭湖区有防洪堤垸、电力排灌管理任务的乡镇。

2、综合设置的乡镇,要加挂乡镇水利站牌子,明确专职人员和岗位。湖区一垸一乡(镇)的,可将堤垸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站合并设置。

3、无论是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乡镇政府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站承担。

三、要理顺管理体制

要理顺和明确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在水利站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和体制。

1、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明确部门与乡镇的管理职责

《试点方案》在理顺乡镇水利站管理体制方面,对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水利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水利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水利站人员必须经县级水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县级水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调动乡镇水利人员,负责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在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后,乡镇水利站的负责人由乡镇任命;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镇水利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乡镇管理。各市县要依据《试点方案》,对乡镇水利站的管理体制予以规范,并在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

改革是探索的过程。各地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的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地特点的、更有利于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乡镇水利站管理新模式、新体制。如:湘西自治州对乡镇水利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水利站按规定定编,加挂乡镇防汛办牌子(副科级)。

四、要科学核定人员编制

核定好公益性人员事业编制,是乡镇水利站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是财政支付人员经费的依据。《试点方案》对乡镇水利站的定编虽未出台具体标准,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综合考虑乡镇灌溉面积、水利工程数量、防汛抗旱排涝任务、山洪灾害防御等因素,科学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各市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编制等相关部门衔接和汇报,根据上述规定和乡镇水利站具有《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这一特性,认真做好人员定岗定编测算,科学合理核定乡镇水利站(含综合设置的)人员编制。

对于洞庭湖区堤委会与乡镇水利站合并设置的单位,其编制的核定应为堤垸管理单位(按湘编办〔2006〕39号文的规定核定)和乡镇水利站各自核定的编制相加。

五、要落实经费和社会保障

各地要千方百计落实乡镇水利站的财政支付经费、社会保障政策。

1、乡镇水利站机构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负担。

2、按照属地原则,乡镇水管站编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分流人员、编外人员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已退休人员按照原办法处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补齐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个人补缴,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拨付。

六、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深化改革,加强乡镇水利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乡镇水利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核定的人员编制,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3年一聘,合同管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试点方案》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尤其对新进人员要在水利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以提高和改善基层水利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

(2)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各级水利部门要制订基层水利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依托水利院校和其他教育资源,以着力提升专业技术能力为重点,建立培训教育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费用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各级水利基金中列支。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多种途径安置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①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予以解除关系或清退,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②要妥善安置在竞聘中落岗的人员,不能合理安置的要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直至达到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对于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的,要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对分流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足额解决。

(4)健全考评机制。①县级水利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水利站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要将水利站岗位职责、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服务区的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建立较完备的客观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等参与的考评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与否的依据之一。②要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探索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充分调动乡镇水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明确组建形式与任务。要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以“一村一会”为主的形式组建;要求在近3年内实现“一村一会”的目标,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好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主体”缺位问题。

(2)制订扶持政策。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大力推进的意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要加强与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制订“扶持的具体办法”,规范并落实“县级财政对验收合格的农民用水户协会优先支持”的政策,研究规范贫困地区财政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及工程维护费用补助标准。

(3)加强指导和培育。各级水利部门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镇水利站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培训等活动,引导鼓励农民自愿组建用水户协会,及时为协会的筹建、建章立制、登记及运行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发展。

七、强化措施,整体推进

《试点方案》要求,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强化以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为重点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措施,整体推进。

1、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从现在起至2011年12月,各市(州)县制定(出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以政府文件为准);启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组织宣传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相关政策。

2011年12月~2012年12月,完成乡镇水利站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竞聘上岗、定编定岗定员、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监管机制和财政扶持机制。

2013年,完善社会保障,落实养老保险和医保,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建立考评机制,组织开展对基层水利人员的技术培训;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全省基本达到“一村一会”。

2014年1月~8月,全面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完成改革验收和总结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长效机制。

2、建立激励机制,给力推进

(1)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乡镇水利站机构设置、编制的核定、完善保障机制、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内容从2012年起列入省“芙蓉杯”水利竞赛考核范围,明确分值比重,激励推进改革。

(2)改革与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安排的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等项目挂钩。对改革动作迟缓、进度缓慢、改革不力的,要暂缓或减少其水利投资。

各市(州)县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政策措施激励改革。

3、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改革

省厅在近期内,印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进展情况表,并在水利网站和水利简报上开辟专栏,定期通报各地改革的进展情况,以督促改革。

改革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新农村建设的大事。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精心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把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抓,明确工作任务与工作经费来源,以确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顺利推进。

 

湖南省水利厅               

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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