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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藏水字〔2012〕8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6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健全完善我区地、县、乡三级水利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建设,立足于为我区农业、农村、农牧民提供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切实加强我区地、县、乡三级水利管理服务机构和加强水利队伍能力建设,奠定我区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坚实的基础,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益职能,建立保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与水利建设管理任务和机构设置要求相协调;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逐步建立健全地、县、乡三级水利管理服务机构。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健全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科学布局,到2013年底,建立起职能明确、布局合理、运转协调、服务到位的地、县、乡三级水利服务体系。

二、加强地县乡三级水利管理服务功能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县两级水利管理服务功能。科学设置地县两级水利管理服务机构,根据自然条件、水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管理要求等因素,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地县两级水利管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地县水利管理服务机构在防汛抗旱抢险、水政执法、调解水事纠纷、技术服务、水土保持等职能作用。在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乡(镇)幅员面积较大的流域,以流域为单元设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水利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乡(镇)水利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乡(镇)水利服务职责,适应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于为农村、农牧民服好务,不断满足基层水利服务需求。在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设置相应岗位,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水利服务工作。

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保障措施

(六)建立各级财政共同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办公、管理经费来源问题。要将编制内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逐步加大办公条件、信息网络、设备配置、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稳定人员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管理手段,提高服务农村、农业和农牧民群众的技术装备水平。

(七)用人机制。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补充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通过公开考录,主要从我区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八)建立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人才培养机制。各地(市)要加大对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继续教育的投入力度,制订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职工开展水利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建立上下级水利职工交流培训机制,选拔优秀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职工到更高层次机关单位挂职锻炼。

(九)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职工待遇。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市)要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支持。工资福利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事关我区水利改革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财政保障、人员配置、基建投入、项目支持等工作,加强协调配合。

(十一)认真制订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制任务,并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2013年底以前完成地、县、乡三级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抓紧按程序做好报批工作。同时,要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市)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十二)加强指导检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自治区将加强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明确督促检查内容和工作程序,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落实工作,确保2012年有阶段性成果,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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