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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水发[2012]51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各区(市)水利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以及山东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农字〔2012〕21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要求,为着力构建以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为重点,基层水利管理协调服务组织、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全市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效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成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水利管理协调服务组织建设

基层水利管理协调服务组织主要由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和村水利员组成,是基层水利公共服务的主体。

(一)建立健全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核心组织,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重点。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灌溉与排涝、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指导、管理村水利员、镇(街道)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解水事纠纷等。

各区(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在镇(街道)事业机构限额内,采取单独设置或在相关机构加挂牌子的方式,建立健全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一般可实行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镇(街道)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专业、精干、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管辖范围、水利设施数量、水利管理任务、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3-5名的标准配备,专门用于聘用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镇(街道)事业编制不足的可在区(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深化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把握人员入口关。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可根据岗位需求,通过竞聘上岗,从区(市)事业单位现有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调,并按规定聘用;仍有空缺岗位的,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推行竞聘上岗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公开竞争,签订合同。完善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人员考核办法,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水利业务工作考核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2年内全部人员实现持证上岗服务,全面提高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人员水平。

各区(市)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保障,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所需经费从相关水费和水规费中解决。鼓励各区(市)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置办公、生产设施及技术设备,方案经审查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选好配齐村水利员。村水利员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村内涉水事务协调管理服务,主要职责是水情观测、现场报汛、管理防汛预案和组织应急抢险;村内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及供水事务协调;组织农田灌溉、抗旱排涝和水事纠纷调处等。

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耕地面积,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水利员,人选由村委会推荐,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考核确认,经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由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和村委会共同管理。各区(市)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其中区(市)财政补贴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筹解决。

二、加强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建设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主要包括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队、水利设施专业维修队和涵闸、水库、塘坝等公益性防汛抗旱工程管理队伍,可分别组建,也可合并组建。其主要任务是防汛排涝救灾、水毁工程应急抢修、抗旱打井应急送水等公益性服务,以及泵站、机井、小水库、塘坝等小型水源工程、灌排设施和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由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实行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公益性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负担。对用水户的有偿服务要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接受服务对象的自主选择和监督。

受益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村和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各类河道、闸坝,可依托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属政府承担,上级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小型水库依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执行。

三、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分为农田灌溉合作组织和农民饮水合作组织。

(一)建立完善农田灌溉合作组织。农田灌溉合作组织是为有序进行农田灌溉而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包括农田灌溉合作组、协会等,是同一灌溉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户自愿组织、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主要负责对拥有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的灌溉设施进行日常管护;根据用水计划,合理制定灌溉方案并维护用水秩序;适时有序组织灌溉并协调分摊费用,调解用水户之间的水事纠纷;代表本合作组织的用水户协调与供水单位的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田灌溉合作组织可独立组建,也可依托其它农民合作组织组建。农田灌溉合作组织接受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指导,其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会员监督。区(市)以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安排,应适当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倾斜。

(二)建立完善农民饮水合作组织。农民饮水合作组织是由农村同一居住地饮用水户组成的合作组织,以工程覆盖范围或镇(街道)、行政村为单元成立。主要负责代表用水户监督供水单位的水量、水质、水价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自我规范用水行为,协调安全饮水工作;协助收缴水费等。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水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考核监督,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科学发展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水利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及早制订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并抓好落实,确保201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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