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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水农〔2013〕2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7/26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按照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要求,为加强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以完善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撑水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职能

设立在乡镇级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等。

二、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依托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整合水利服务机构编制,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流域特点明显的地区以跨乡镇的流域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站;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是乡镇幅员面积较小的地区以若干乡镇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站;水利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幅员面积较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站。

三、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依据管辖范围面积、水利设施数量、水利管理任务、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核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3-8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来源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水费和相关的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建设。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五、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事管理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2013年底前全部人员实现持证上岗服务。

六、改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

各地要根据履行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解决好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不断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水利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全局。各地水利、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尽快研究出台本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督促各县(市、区)做好落实工作,确保2013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批复,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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