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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谈《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8/6    

提要:齐鲁网和山东省政府网联合打造的《政地有声》栏目就《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创新内容等专访了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

齐鲁网2013年8月5日讯 今年5月2日,山东省代省长郭树清签署第261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围绕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顺利推进“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此,齐鲁网和山东省政府网联合打造的《政地有声》栏目就《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创新内容等专访了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

意义:为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齐鲁网:《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曹金萍: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农田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200多万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一般年份应对旱涝灾害的能力,全省总灌溉面积达到8350万亩,有效灌溉达到7480万亩,旱涝保收面积5470万亩,为连续十年粮食增产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农田水利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实现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要求相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比,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制约粮食安全、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硬伤,主要表现在:一是投入机制不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程度差。因长期投入不足,加之原有工程建设标准低,全省灌排设施不配套问题突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配套率在70%以上,田间工程配套率为55%,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达标率更低,仅有40%左右。二是规划和建设标准不统一,制约农田水利规模发展。目前相关涉及农田水利的项目规划,因其编制部门、依据、原则、重点、内容、区域、时限要求不一致, 不仅造成工程质量标准差异,也极易造成重复建设,影响投资效益发挥。三是管护措施不到位,工程难以实现长效运行。因产权不清、使用和维护主体不明,加之后续缺乏维修养护资金,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四是立法不系统不全面,农田水利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农田水利工作涉及到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因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存在政府主导责任不清、多头管理协调难度大、群众参与度低等诸多问题。

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省委、省政府在系统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作出了建设“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的战略部署,明确了“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水源配置、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稽查验收、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调度运行”的建设思路,计划用5到10年时间,将8500万亩有水浇条件的耕地全部建设成为“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为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从法律层面确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农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在这样一个背景和形势要求下,省政府研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内容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有七大创新

齐鲁网:请您谈谈《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创新?

曹金萍:《办法》围绕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二是农田水利建设实行统一水源配置。三是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四是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五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六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七是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

齐鲁网:据了解,除水利部门外,还有一些部门在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如何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有序开展?《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曹金萍: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资金效益,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要求以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办法》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基本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三是规定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四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职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避免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投入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渠道的农田水利投入机制

齐鲁网: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为解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问题,《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曹金萍: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是关键。针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办法》提出了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投入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在努力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渠道的农田水利投入机制。

质量控制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做了统一规定

齐鲁网:由于农田水利建设面广量大,工程标准质量控制难度较大,《办法》在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都作了哪些规定?

曹金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办法》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做了统一规定。《办法》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该按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从源头上保证了工程质量。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办法》还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可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

运行管理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来源渠道

齐鲁网: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如何加强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曹金萍:工程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工程运行管护问题,积极探索农田水利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但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管护经费无保障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办法》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来源渠道,规定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同时明确了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为避免农田水利设施受到人为破坏,《办法》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沙、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机工程安全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办法》同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对于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负担。这一系列规定,将大大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保障工程长期良性运行。

用水管理上:《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使用、节约用水

齐鲁网:在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方面,《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曹金萍:为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办法》规定,一是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田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三是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

配套完善多方面政策和措施 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齐鲁网:《办法》已经出台,8月1日将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曹金萍:在组织领导方面,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主体,应该尽快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在项目规划方面,组织各地尽快编制完成农田水利规划,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在资金投入方面,各级财政按照《办法》规定逐步增加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同时尽快制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吸引群众和社会资金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在运行管护方面,积极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并制定出台管护资金具体补助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通过配套完善上述政策和措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一定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有力推动农田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链接:《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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