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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
来源:农业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2/2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农业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农业部、财政部决定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作用,选择创新意识强、发展基础好的部分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通过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体系,着力破解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保险发展滞后等制约瓶颈,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积累改革经验,做好政策储备,拓展政策空间,努力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加速转变注入新的活力。

二、试点原则与目标

(一)试点原则

1.坚持以建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搭建改革创新平台,支持试点示范区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积极调整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2.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农业、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进试点工作;示范区政府拟定改革创新方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试点工作。

3.坚持鼓励创造,注重实效。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超前探索,努力争取在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

(二)试点目标

通过先行试点,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订单农业+财政资金+金融资金+保险资金+其他资金”有机结合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加快探索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主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新路子。到2015年,试点示范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40%以上,粮食单产比2012年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建立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对上联结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对下联结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横向与粮食收储加工企业、保险公司签订生产订单和保险合同,要素集聚、生产高效、服务到位的农业规模经营体系。

(二)探索建立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产品购销价格,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

(三)探索建立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积极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区倾斜,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示范区统筹整合农业项目资金,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效特色产业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现代加工物流园区,搭建要素集合、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的农业改革与建设平台,促进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集成推广应用。

(四)探索建立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区健全现代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创新财政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农业融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放订单权益质押、信用联保等贷款,或提供大中型农机具融资租赁等服务。

(五)探索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鼓励试点示范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与信贷有机结合的模式,创新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在以上试点任务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四、试点安排

(一)试点布局。在《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其他主要农产品优势区、东部沿海先导农业区、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农垦规模化农业区,各选择3-5个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的已被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作为试点,共20个左右。

(二)试点选择。按照有一定工作基础、体制机制创新走在前列,领导重视、积极性高、改革意识强,以及与农业综合开发县重合等原则,择优选定。

(三)试点期限。试点期为3年,即2013-2015年。

五、试点参与单位及职责分工

试点工作由农业部、财政部牵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农产品购销企业参与,同时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自主参与试点,当地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门。加强农业改革与建设指导,指导试点示范区加强科技推广、经营管理、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等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农业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财政部门。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动植物保护、农机购置补贴、高产创建、菜篮子工程等相关专项资金,以试点示范区为平台,加强规划引导,着力开展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增强合力,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原则上,由有关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农发机构)在中央转移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平均每年安排每个试点示范区2000万元,试点示范区所在省区按平均每个试点示范区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

(三)金融机构。发挥金融资金的支持保障作用和农业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信贷和保险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积极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农产品购销和加工企业发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试点示范区建立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向新型经营主体发放农产品订单质押等权益贷款、农户联保互保等信用贷款或发展金融租赁等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承保业务,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

(四)农产品购销企业。发挥国家骨干企业等农产品购销主体的收购、加工及物流优势,与试点示范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订单购销关系,支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为新型经营主体发放农产品预购定金,积极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资金不足问题,不断完善订单农业机制。

(五)示范区政府。示范区政府具体负责拟定改革和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主体和措施,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试点工作;加大对农业改革和建设的财政支持,对规模经营、订单农业、金融服务等关键环节予以补助;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制定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六、有关要求

(一)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试点示范区选择标准,以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及农发机构会同有关参与单位审核推荐、农业部与财政部委托专家组评审并联合审定的程序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政府申请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及农发机构联合审定意见及推荐文件。请各省(区、市)于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各5套分别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农业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只能申报1个试点。

(二)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试点示范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工作。要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参谋咨询作用,创造性地完成好各项试点任务。农业部和财政部也将择机建立相应组织与咨询机构。

(三)做好试点考核管理。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会同有关参与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审定的试点方案对试点示范区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并将考核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对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示范区要提出终止改革试点建议。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努力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利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简报进行交流宣传,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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