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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务便函[2013]49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9/29    

 

附件:

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制定本项目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年度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和重点。各省(区、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分配的资金额度,统筹考虑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各项目县(市、区)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其他用于农田水利资金统筹考虑,突出支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项目安排重点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分为建设项目与维修养护项目两类。

(一)建设项目

各地区在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的同时,要按照以下要求突出重点:

1.北方地下水超采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6省(市)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农村塘坝池窖清淤整治。

2.东北地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东北4省(区)重点支持农田灌排渠系建设、小型蓄引提水源工程建设、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3.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长江中下游6省和福建、广东、海南等东南沿海3省,重点支持农村塘坝池窖清淤整治、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小型蓄引提水源工程建设。

4.西南地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6省(区、市)重点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农村塘坝池窖清淤整治、小型蓄引提水源工程建设。

5.西北地区。新疆、甘肃、陕西、青海、宁夏等5省(区)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在水源严重短缺地区,重点支持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集雨节灌。

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是指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具有灌排功能的农村河道,采取清淤疏浚、护岸护坡、水系沟通、拓宽整治等措施,实现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提高农业抵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已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的县(市、区),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再安排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二)维修养护项目

统筹安排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留用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支持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建立财政资金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因地制宜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与重点。充分发挥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的示范作用,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组织、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自下而上进行,积极采取竞争立项、差额评分等方式遴选项目,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组织、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接项目建设和管理。

以项目区为单元,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县为单元,组织编制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和项目表见附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型对编写提纲进一步细化)。经专家评审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将县级项目汇总表、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审批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批复并组织实施。项目批复和实施情况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汇总后报水利部、财政部。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二)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因地制宜组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积极探索和推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建设管理机制,逐步扩大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组织、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规模,建立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发生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变更的,应事先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同意。

(四)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任务完成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综合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附件1-1:xx县(市区)建设项目汇总表(一)

    1-2:xx县(市区)建设项目汇总表(二)

附件2: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xx县(市区)xx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表1:xx项目区建设项目表(一)

附表2:xx项目区建设项目表(二)

附件3: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xx县(市区)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表:xx县(市区)维修养护项目汇总表xx维修养护项目汇总表


文档附件区
(1)、指南附件1:xx县项目汇总表
(2)、指南附件2:2013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指南附件2附表:xx项目区建设项目表
(4)、指南附件3:2013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指南附件3附表:xx维修养护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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