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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25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1〕186号

各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级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预算审批、下达,资金拨付,决算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水利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编报、汇总,项目立项、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比例为10%。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当年以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计提公式为:

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时,增加“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资金大于全年计提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已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并在年终决算中作出说明。

各地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八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以下内容: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四)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工程日常维护及管理支出。

第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制。各级水利部门根据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提情况及额度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条件、数量、金额和申报材料,并组织申报。

(二)实行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审批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政府采购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预算、工程进度、质量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单列反映,细化到具体项目内容。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市财政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市、县级水利部门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管、运行管护机制等纳入考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采取多种方式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对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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