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现将《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辽宁省水利厅
2013年6月26日
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水合〔2012〕20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规范人员录用管理,加强基层水利专业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强化公益性职能、健全服务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通过整合资源、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措施,确保实现基层水利机构、专业结构、人员力量与基层水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二是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原则;三是改革用人机制、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的原则;四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健全完善水利机构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围绕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重点强化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政监察、河道管理、水库管理、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利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农村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职能。
(二)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所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对现有水利机构重新“洗牌”,在通盘考虑、理顺局机关内设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职能关系的基础上,科学设置所属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数量只减不增的前提下,构建适应本地区水利发展的单位组织体系。所属事业单位较少的县(市)水利(水务)局,也要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进行认真研究,盘活存量、争取增量,确保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公益性职能和机构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的重点:一是对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没有正常经费来源,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原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亡的单位,按规定已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编制挪作他用的“空壳”机构等单位要予以撤销。二是对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工作量不大或规模偏小,职责交叉、重叠设置或因职能调整需进行合并的单位要进行合并重组,特别需要的,可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
(三)加强重点职能单位建设。根据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各县(市)水利(水务)局要独立设置防汛抗旱、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总站等水利服务机构,确保水利重点职能工作不缺位。
(四)加强乡镇水利服务站建设。乡镇水利服务站管理体制理顺之后,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原则,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将其纳入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切实担负起主管责任。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妥善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乡镇水利服务站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做好基层水利服务工作。乡镇水利服务站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公益性服务主体的作用,统筹协调乡村涉水事务,配合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落实好村级水管员制度和水库库管员制度,确保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到位。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还要积极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五)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重点加强中小型水库、灌区、机电排灌站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5〕60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为重点,因地制宜,深化改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六)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本着“专业、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河流水系与流域面积、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和水利工作特点等因素,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合理确定水利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县级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达到80%以上。
(七)落实水利机构经费保障。对于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进行合理分类,依据其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确定经费补助政策和经费来源。
三、关于规范人员录用管理
(一)优先招聘水利专业人员。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人员招聘与录用工作。为缓解基层水利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水利服务站应在现有人员编制限额内优先招聘录用水利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生,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每个基层单位大专学历以上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70%以上。
(二)规范招聘录用程序与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按照申报招聘计划、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与岗位、招聘计划信息、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内容)、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与聘用等工作步骤进行。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本科及以下学历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招聘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及以上层次的人员,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对于水利建设任务较重、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的基层水利事业单位,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积极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可采取考核的方式直接到高校招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水利专业人员。
四、加强基层水利人才建设
(一)加强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管理。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严格乡镇水利服务站的人员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坚决杜绝占编、混编、超编、混岗等现象。特别是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划转到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之后,必须严肃纪律,严禁借用、占用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编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非工作需要人员的问题,严禁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长期借调到县级水利机构工作,严禁招聘非水利专业人员进入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确保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真正到岗到位,确保乡镇水利服务站专业技术保障到位,确保乡镇水利服务站有限的人员发挥最大的服务作用。
按照建立基层乡镇水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划转进入或招聘录用的水利服务站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之后持证上岗。其中,乡镇水利服务站站长、副站长须持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其他人员须持经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按照建立竞争和考核机制的要求,在进一步明确乡镇水利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突出业绩考核,将群众对水利工作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将水利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收入等挂钩,实行一年一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水利工作人员,要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和职务晋升,要充分听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建立基层人才吸引机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待遇向县以下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政策,鼓励水利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水利技术服务工作。对全日制水利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水利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定级时,到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到县水利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在乡镇水利服务站连续工作满8年的,其享受的工资优惠可转为固定工资。
凡是到县属乡镇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对全日制水利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生到县工作的,在适用职称评审条件时,可在能力业绩方面按资格层次放宽1个档次。对到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的,在适用职称评审条件时,可在能力业绩方面按资格层次放宽1个档次、减少1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加大县乡水利干部交流力度,鼓励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到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锻炼。原则上在一个乡镇担任水利服务站站长10年以上的要适当进行交流,既可交流到其他乡镇水利服务站任职,也可以交流到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任职。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出现空缺时,应优先考虑有乡镇水利服务站工作经历或基层乡镇水利工作经验的干部,应优先提拔工作业绩突出、综合协调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乡镇水利服务站站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党委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对表现优秀的水利服务站负责人可向县委组织部推荐并提出安排使用建议。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人才工作,积极争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吸引人才环境。用人单位要对全日制水利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生做到“政治上关心、业务上信任、生活上照顾”。水利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要爱岗敬业,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踏实工作,扎根基层,当好水利科技带头人,争创一流业绩,为全省水利事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县(市)级增设重点水利职能单位设置及人员编制配置建议表